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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出台后的筹划思路

录入时间:2007-03-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出台后,笔者根据当前宣传文化单位实际经营特点及情况,并结合目前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就宣传文化行业部分业务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粗浅分析如下:
  一、关于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企业筹划思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企业类型主要为以下几类:第一类为出版物在出版环节享受此政策;第二类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第三类为对部分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是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来看,有的企业全部业务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其增值税筹划余地相对较小,而有的企业其部分业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23条仅规定了纳税人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对于企业部分业务享受先征后返政策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分摊税法一直未明确,既然税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财务人员就可以采取合理的分摊方法进行避税,即将其增值税进项税金尽量多分摊至未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业务中,使其应税业务少缴税,则将增值税进项税金少分摊至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销售业务中,使其多缴税后再通过财政返还,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目前企业的实际操作中,其进项税金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按当月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及未享受此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进行分摊,其公式如下:
  享受先征后返销售部分应分摊的进项税金=(当月全部进项税-当月可正确划分用于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当月销售先征后返业务收入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当月可正确划分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
  二是以企业当月产成品成本为依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即月末根据本月完工产成品的生产成本来划分进项税,其公式如下:享受先征后返销售部分应分摊的进项税金=(当月全部进项税-当月可正确划分用于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当月先征后返业务完工产品成本合计)/(当月全部产成品成本合计)+当月可正确划分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
  三是采用产成品的实物数量来分配进项税金,即月末根据产成品的实物数量来分配进项税,这里的实物数量可以是重量、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划分,其公式如下:
  享受先征后返销售部分应分摊的进项税金=(当月全部进项税-当月可正确划分用于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当月先征后返完工产品的数量或重量合计)/(当月全部产成品的数量或重量合计合计)+当月可正确划分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
  企业会计人员可通过以上三种计算方法来比较其分摊进项税金的大小,从中找出最适合企业经营情况及节税的计算方法,另外在实际计算过程中,若发现以上计算公式中取消“当月可正确划分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对企业更为有利时,也可取消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当月可正确划分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项目,同时对由于企业月度之间生产和销售业务不平衡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金分摊不实的现象,可采取按年度结算方法,即年末按当年有关数据计算当年应分摊的进项税,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二、关于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免税销售业务的筹划思路: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由于目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如购进货物异地销售、将购进的图书用于出租等非应税项目,因此其增值税必然涉及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划分的问题,因此,企业会计人员可对免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划分进行税收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四点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当月全部进项税-当月可正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当月免税及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当月可正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由于上述计算公式中在具体操作中未明确哪些进项税属于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企业会计人员可采用尽量正确划分免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与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两种方法之间进行选择,若采用正确划分免税业务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金对企业更为有利时,则正确划分,若采用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对企业更有利时,则在购货时要求销售方将用于免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开在同一张或同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以混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乱中摸鱼,以达到节税的效果。同时对纳税人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5]288号)文件第十三点规定,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平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机关可采取年度结算的方法,即年末按当年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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