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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包销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7-03-1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预计售房收入为13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927.85万元(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则该企业应纳各税(假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等其它税费)分别为:营业税:1300×5%=6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7%=4.55万元教育费附加:65×3%=1.95万元印花税:1300×0.05%=0.65万元则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合计为:72.15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72.15+927.85=1000万元增值额为:1300-72.15-927.85=300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300×30%=9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为:162.15万元。
  [筹划方法]:成立一个销售公司,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先整体以119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公司,再由该销售公司以1300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假定当地契税税率为4%. 1、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各税分别为:营业税:1190×5%=59.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5×7%=4.165万元教育费附加:59.5×3%=1.785万元印花税:1190×0.05%=0.595万元则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合计为:66.045万元增值额为:1190-927.85-66.045=196.105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927.85+ 66.045=993.895万元196.105/993.895=19.73%<20%土地增值税:0以上税费合计为:66.045万元。
  2、则该销售公司应纳各税分别为:(1)购进环节印花税:1190×0.05%=0.595万元契税:1190×4%=47.6万元(2)销售环节营业税:(1300-1190)×5%=5.5万元(依据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5.5×7%=0.385万元教育费附加:5.5×3%=0.165万元印花税:1300×0.05%=0.65万元此时对房价应进行评估,假定评估价为1190+47.6+0.595=1238.195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合计为6.7万元。若不考虑评估费用及按规定交纳的其它费用,则增值额为:1300-1238.195-6.7=55.105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238.195+6.7=1244.895万元55.105/1244.895=4.43%<50%,故应适用30%的税率(虽然4.43%<20%,但此普通标准住宅并非由销售公司建造,所以不能享受不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应纳土地增值税:55.105×30%=16.5315销售公司以上购销环节共纳税费合计为:71.4265万元。
  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公司共纳税费137.4715万元。
  [筹划结论]:筹划后缴纳的税费比筹划前少缴纳:162.15-137.4715=24.6785万元。
  [注意事项]:上述筹划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房产开发企业增值额不能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但又要尽量接近20%,这样可以更大限度地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要确保房产开发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的成交价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又无正当理由。
  3、要根据当地契税税率的情况而定,如当地契税税率较低(如为3%),则采用此筹划方法更合算,若当地契税税率较高(如为5%),则要谨慎采用该方法。
  4、要参考当地通常的评估价,若评估价通常高于成交价与契税等税费之和,则宜采用该方法,反之,则应谨慎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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