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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平衡点分析

录入时间:2006-12-29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缴纳不同税种金额的差异性,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借鉴管理会计本量利分析中的盈亏临界点分析原理,探讨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平衡点分析
  按照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的情况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购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混合销售行为应纳营业税的情况下: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因此,混合销售行为税负平衡公式为=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即平衡点增值率(ao)=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
  当实际增值率a=ao时,平衡式的两边金额相等,说明此时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收负担相等,企业没有税务筹划的必要:当实际增值率a>ao时,平衡式的左边金额大于右边金额,说明缴纳增值税的负担重于营业税,从节税角度讲企业应当争取缴纳营业税;当实际增值率a  由于增值税适用17%、13%的税率,而营业税适用5%、3%的税率,平衡点增值率存在四种形式。
表1混合销售行为缴纳不同税种的平衡点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
平衡点增值率(%)
17
5
29.41
3
17.65
13
5
38.46 
3
23.08

  也就是说,对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和3%营业税税率的纳税人来说,当商品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17.65%(3%/17%×100%=17.65%)时,纳税人应该减少年货物销售额占整个营业额的比重为50%以下,争取缴纳营业税,以取得相应的税收收益;当商品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17.65%时,纳税人应当加大货物销售额在整个营业额中的比重为50%以上,争取缴纳增值税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样道理,其他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平衡点的分析也是如此,这里不再陈述。
  二、案例分析
  青岛宏达建筑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范围除了销售建筑材料外。还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业务。2005年6月承接了一项装饰工程,工程总造价46.8万元。根据协议规定,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建材总计35.1万元(含增值税价格),其余为营业税的劳务价款。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万元。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纳税筹划的平衡点分析方法,首先应该测算增值率大小。
  增值额=46.8÷(1+17%)-3.4÷0.17=40-20=20(万元)
  实际增值率a=增值额÷销售额×100%=20÷40×100%=50%
  由于实际增值率(a=50%)大于平衡点增值率(ao=17.65%),因此按照分析结果该公司混合销售行为缴纳的增值税要远高于营业税。
  结果验证:
  该项行为如果缴纳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46.8÷(1+17%)×17%-3.4=3.4(万元)
  如果缴纳营业税,当期应纳营业税额=46.8×3%=1.404(万元)
  结果表明,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的金额高出营业税金额近2万元,进一步验证了税负平衡点分析结果的正确性。因此从税负角度考虑该公司应进行科学的税务筹划选择,即减少建材的销售量,使其达不到全部营业额的50%,这样公司只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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