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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公司如何缴了“冤枉税”

录入时间:2005-11-28

   
  最近看到一则消息:某县稽查局纠正一错用税率案。该局稽查人员在对××长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应按13%税率计税的销售酒糟的收入,错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金,从而形成多缴增值税的事实。稽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检查的情况报经县局审理后,及时为企业办理了退税业务,将多缴的增值税税款49976.76元退还给了企业。
  无疑,这则消息是作为一则认真执法的消息刊载的,该稽查局有错必究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中仍有对税收政策的不正确理解,还可看出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位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包括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从文件中可以明确看出,酒糟是属于免税的大宗单一饲料范围的免税产品。如果纳税人采取规定的方法是可以全额免缴增值税的。
  饲料生产企业只要按规定设置了必要的账目和会计核算科目;有健全的原材料、产成品出入库及成本、收入的核算;免税货物与应税货物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就可获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按新颁布的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同期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按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列明,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缴增值税的审批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所以该企业还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还三年内已缴纳的酒糟的增值税。
  从这件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像这个案例中的企业,不熟悉税收政策,对销售酒糟的收入,企业按17%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或者知道了酒糟的适用税率而不知道有关的免税政策,则要按13%的税率缴税,而如果对税收政策全面了解的话,规范企业的财务核算,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的备案,就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了。
  如果按17%税率缴税的话,要缴增值税约24万元,按13%税率缴税的话,要缴增值税约19万元。如果免税的话,则企业可节省这笔税款支出,对企业来说,实在是一笔不小的节税收益。所以企业一定要重视税收筹划,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a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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