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留抵税款是关键
录入时间:2005-07-11
金虹集团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下设两个二级法人公司,两家子公司的财务
情况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的统-管理,实行内部银行结算。其中核心公司A主要生产小
颗粒的化工产品,B公司生产大颗粒的化工产品。两家子公司在产品上属于一个体系,
但是各有一条生产流水线,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2004年1-5月已实现增值税应缴税金2000万元,而B公司实现
税金则为留抵扣额600万元。按照集团公司的预测,到本年12月末A公司实现税
金可达4800万元。而B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也将高达1300万元。
【评估分析】
普利安达税务师事务所派专业人员对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机构的运
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得出的结果是:由于该企业集团内部“母”与“子”的关
系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税负不合理,从而造成自己的税收负担增加。
【筹划建议】
考虑到A、B两公司的生产流程相似,建议该集团公司应该将A、B两家子公司
“合二为-”。即将B公司撤并到A公司中去,这样合并的好处在于既精简了机构,
减少了管理人员,达到了减员增效的目的,又避免了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所造的实现税
金不真实的问题。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有可能使B公司600万元增值税税款的
进项税额,在A公司的销项税额中得以抵扣。按照集团公司的预测,该企业的应纳税
金也由原来的4800万元降至近3500万元的水平。
当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时,税务机关提醒,《增值税问
题解答》(国税函发[1995]288号)对倒闭、破产、解散、停业企业作了如
下规定:“对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
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视关不再退税。”据此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通过撤
并可以降低以后经营期间的税收负担,但是不能抵扣现存的600万元留抵税款。如
果核此方案操作,就会给公司造成600万元的损失。
【筹划分析】
鉴于此,集团公司内部就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与其到年底损失130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不如迅速合二为
一,仅损失本年1-5月600万元的留抵税额。反而可以使下半年预计的700万
元的留抵税额在B公司撤并后得以抵扣。
意见二:现在不能合并,如果要合并,应该寻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从而规避
600万元的损失。从理论上讲,这个最佳结合点是存在的,即为:A公司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B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A公司的销项税额-B公司的进项税额
=0之时。从而既可以使该公司不至于因撤并子公司而造成600万元的进项税额不
准抵扣的损失,又能使后续产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从而达到尽可
能多地降低税负的目的。
【实际操作】
为了寻找这个最佳结合点,笔者通过对B公司的实地调查发现:造成D公司进项
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原因是B公司的成本价格确定不合理。
经测算,由于大颗粒化工产品不含税的平均售价为2300元/吨,而不含税的
成本计划价为2400元/屯。由此可以看出:如何使大颗粒化工产品每吨的单位成
本降下来,就成了问题的关键。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集团公司对B公司原材料计
划价格确定得不够合理。由于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是以集团公司财务统一核定的价格
进行会计核算的,而B公司试产阶段的成本情况又是参考A公司产品的成本资料确定
的。如果将其成本重新核定,按2300元/吨,该公司的日产量为11765元/
吨,每月按30天计算,那么可实现税金:11765×30×(2400-
2300)×17%=600(万元)。
通过由上述测算可以看出,在2004年6月的申报期内进行A、B公司的“合
二为一”应视为最佳切入点,因为,此时所申报的增值税实现税金为600万元,而
留抵的进项税额也为600万元,即6月份的实现税金为零。
董事长决定采用第二种意见,在5月底,将B公司的成本计划价格作了适当调整,
在本年的6月份进行A公司与B公司“合二为一”的撤并工作。
公司的整改方案既消除了财务和税收上的信息失真,降低了税收成本,又减少了
企业管理的环节.降低了生产经营费用,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肯定。
【筹划点评】
企业设置几个内部机构为益?这个问题是企业集团的管理人士在日常管理活动中
经常遇到的问题。企业的下属机构多了,增加管理费用,比如增加管理人工资,增加
协调上的难度等,但是如果企业集团想扩张,想在不同的地方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比如税收政策等等,就需要通过在不同的地方设立独立核算的企业来实现。有时,企
业集团还可以通过各企业不同的政策背景来进行财务动作,从税收的角度讲,就是可
能通过企业集团来筹划税收,显然比单独企业要容易得多。(bu20050623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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