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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盯住进项税额做文章

录入时间:2005-07-11

  就增值税的筹划而言,主要思路就是从销项税和进项税两方面着手,特别是进项 税抵扣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最终的增值税税负的高低。因而,从进项税额出发, 整体筹划思路是“不能抵扣要创造一些合法的条件进行抵扣,能抵扣的争取抵扣最大 化。”。下面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案例分析。   一、不能抵扣的创造条件进行抵扣——变购销为委托加工   案例1:山东省某地一个食品加工厂A,主要以山楂为原材料,生产山楂片和浓 缩山楂饮料。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该加工厂从另一地的B企业购进山楂半成品进行深 加工。但是,由于B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对B企业实行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制度,这样, 食品加工厂A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也就无法抵扣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每年的增值税税负无形中增加不少。   从业务性质来看任何外销产品的外购原材料都具有“经济上可抵扣性”,但由于 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也只能适用于“征税制度上非抵扣性”。根据我国财税字 [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 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收购金额的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 项税额。如果该加工厂A想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只要A企业能以收购农产品的方 式收购到生产山楂片和浓缩山楂饮料所需的原材料山楂就行了。因此,企业所要做的 就是使不能抵扣的项目改变其收购性质使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要求。   经过筹划,该加工厂A决定改变购进方式和原材料性质。该加工厂A先到B地设 立一个收购点并从当地地税局取得收购农产品(山楂)的收购发票,并从B地的农民 手中以较低的收购价直接收购山植,然后与当地的B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将其从 农民手中直接收购来的山楂按A加工厂的要求加工成生产山碴片和浓缩山楂饮料所需 的半成品。这样一来.A加工厂支付给B企业(受托加工方)的加工费和支付给农民 的山楂收购价格的13%都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筹划后,大大地降低了A加 工厂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一般来说,这种筹划思路也适用于以废旧物资和其他农产品为原材料的生产型企 业。   二、能抵扣的争取抵扣最大化--两利相较取其大  案例2:安徽省有一家大型 火力发电厂C,每年发电时需要消耗大量工业用煤,其发电用煤大多是从附近的地市 购进,在用煤紧张时期还需要从外省组织进煤。其中大部分用煤是以大型卡车从省内 的其它地市运到发电厂,用煤高峰期还要从其他省调入大量工业用煤,两种情况都涉 及到大量的运输费用。这时,运输费用能否得到最大化的抵扣便是进项税额筹划的关 键。该发电厂用自营车辆运输还是委托独立车辆运输企业运输工业用煤在增值税税负 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所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 等项目。在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后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 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   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 时,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 运输费用,包括运输运营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准予按7%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国税发[2000]14号)。同时, 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抵缴后,从国家 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4%(即7%-3%)的税收收入,即该运费总算起来 只有4%的抵扣率。   现在,我们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17%×R =4%,则R=4%÷17%=23.53%。R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 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 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的17%×R抵扣,两者所抵扣的进项税额相等。 因此,我们可以把R=23.53%称为“运输费用节税平衡点”。从原理上明白运 费扣除的道理后,再回到安徽省这家发电厂的运输费用抵扣如何达到最大化的问题。   1、取R=23.53%   这家发电厂C以自营车辆采购原煤一批,内部结算运费价格100万元,现取R 值为23.53%计算,则这笔100万元的采购运费价格中包含的物耗为100× 23.53%=23.53(万元),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3.53×17%= 4(万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核算时,C企业可以向该独立车辆运输单位索取运费普通发票, 并可抵扣7%的进项税,即100×7%=7(万元);与此同时,该独立核算的车 辆还应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这样,站在A企业与独立车辆总体角 度看,搅缴后实际抵扣税只有4万元。   结论:当R=23.53%时,两种情况抵扣的税额相等(都是4万元),该运 费扣税平衡点是存在的。   2、取R=10%<23.53%   这家发电厂C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原煤,根据其以往年度车辆抵扣进项税资料分 析,其运费价格中R值只有10%,远低于节税平衡点。假设2000年该企业共核 算内部运费100万元,则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100×10%×17% =1.7(万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计算过程同情况一,抵缴的结果,C企业实际抵扣 税款4万元,这比原抵扣的1.7万元多抵扣了2.3万元。运费的内部核算价未作 任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为对外支付后,C企业就能多抵扣2.3万 元的税款。   结论:当R<23.53%时,委托独立运输单位会带来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的 好处。   3、取R=30%>23.53%   这家发电厂C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原煤,根据其以往年度车辆抵扣进项税资料分 析,其运费价格中R值只有30%,高于节税平衡点。假设2000年该企业共核算 内部运费100万元,则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100×30%×17%= 5.1(万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计算过程同情况一,抵缴的结果,C企业实际抵扣 税款4万元,这比原抵扣的5.1万元少抵了1.1万元。运费的内部核算价未作任 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为对外支付后,C企业就少抵扣1.1万元的 税款。 结论:当R>23.53%时,自营车辆会带来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 (bu20050623024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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