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税收筹划 > 正文

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以税还贷优惠政策——以税还贷办法

录入时间:2003-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3信息】 二、以税还贷办法   凡属允许用税款归还的外汇贷款,在归还贷款本息的各个年度,必须先用贷款项 目新增的产品利润折旧基金的规定的办法归还。用上述资金归还后,仍不足部分,可 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减、免款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 税或增值税归还。   如果同一建设项目同时使两种以上的外汇贷款,按规定其中有的贷款可以用税款 归还,有的不能用税款归还,则应按可以用税款归还的外汇贷款数额占总投资比例, 计算出可归还贷款的新增产品利润、折旧基金和税款的数额。   如果同一外汇贷款同时用于两种以上建设项目,按规定其中有的项目可以用税款 归还贷款,有的项目则不能用税款归还,则应对可以用税款归还贷款的项目单独计算 新增产品的利润、折旧基金和税款归还该项目所用贷款数额。         (摘自1986年9月12日[86]财税字第273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