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兼营及混合销售纳税账务处理技巧——几项具体规定
录入时间:2003-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3信息】 三、几项具体规定
①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
为,征收增值税。
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③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
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
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④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
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
照章征收增值税。
⑤纳税人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应按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安装费的合计数作为计税
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⑥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随处方销售的自办药厂生产的药品和外购药品,视
同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自办药厂(非独立核算)对外销售的药品,应当征
收增值税。
⑦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
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⑧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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