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销项税额账务处理技巧——适用税率
录入时间:2003-1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2/2003信息】 二、适用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个档次:
1.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除适用以下第2、第3项规
定之外,税率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13%计征增值税:
①粮食、食油植物油。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
食征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
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
棕榈油按照食用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用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化肥、农药、农机、农膜。1999年3月8日国税发[1999]3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
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对“饲料”重新注释,并
规定了统一的征免税方法。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1994年在新税制运行中,经实践证明少数税率为17%
的货物税负较高,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农业产品和金属矿采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
品这两种产品的增值税率由17%调整为13%。
需说明的是,所谓“农业产品”,其具体产品品目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52号文“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包括种植
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了农业生产
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
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所谓“金
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矿采选产品;所谓“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
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但不包括原油,人造原油及井矿
盐。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些报关出口的货物,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报关出
境货物;二是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对纳税人出口的原油,以及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
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糖等,不能适用零税率,应比照内销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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