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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应纳税额计算示例——综合计算

录入时间:2003-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3信息】 四、综合计算   例4:某棉纺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棉纱、棉坯布和印染布。2001年 4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棉坯布150000米和印染布80000米,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合计为850000元,“税额”合计为144500元;另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印染布12000米, 开具普通发票,含税销售额为48000元。货款均已收讫。   (2)从某棉麻公司购进棉花价款20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26000元, 货款已付。   (3)从菜农场购进棉花价款4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同时支付运输棉花的运费500 元,并取得了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4)外购修理用备件,价款8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5)购进的煤炭价款8200元,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66元。   (6)外购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税款为34000元。   (7)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外购棉花价值26500元,棉坯布按实际生 产成本计算价值40000元。外购项目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为70%。   要求:对上述业务作账务处理并计算本月应纳的增值税税款。   [解]:   (1)销项税额=144500+48000÷(1+17%)×17%=151474.36(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42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91025.6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1474.36   (2)进项税额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即26000元。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    贷:银行存款             226000   (3)根据税法规定,外购免税农产品可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购买免税 农产品所支付的运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而该项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42000×10%=4200(元)。   会计分录:   A.借:原材料  46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00      贷:银行存款           42000   B.借:材料采购  500    贷:现金    500   (4)因未取得专用发票,又不属免税项目,所以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   借:低值易耗品  82000    贷:银行存款  82000   (5)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即1066元。   会计分录:   借:燃料  8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66    贷:银行存款  9266   (6)根据税法规定,外购固定资产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7)根据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 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26500×10%+40000×70%×10%=545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71950    贷:原材料               26500      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450   (7)该企业本月应交增值税为:   151474.36-26000-4200-1066+5450=125658.36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25658.36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25658.36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25658.36    贷:银行存款         125658.3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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