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的处罚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虚开、伪造和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了如下处罚规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
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的形式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
收财产;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05、206、207、208、209、
210条)
(7)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
征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
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
(195)192号文]
[案例203]
[案情说明] 德令哈市茵福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职工2 000多人,年销售额2
亿多元,是同行业中的佼佼者。2002年德令哈市国税局稽查局从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
揭阳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资料中获悉,德令哈市茵福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接
受来自揭阳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遂决定对德令哈市茵福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
施实地稽查。稽查人员对涉及的所有账目,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了重点
检查,发现德令哈市茵福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2月取得并入账的3份增值税专用
发票系揭阳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抵扣税款20.39万元,发票号码与国家税
务总局发来的协查函证相符。经询问得知,这批发票是德令哈市佳家乐商业有限公司
于2002年2月向德令哈市茵福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低价出售一批铜材时开具的。
[查账过程] 稽查人员进一步对德令哈市茵福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种铜材的账
目进行全面、重点的稽查,对仓库进行实物盘点,同时向业务人员了解情况,结果发
现德令哈市茵福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2年5月共取得揭阳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4份,购人货物均为钢材,共计83.39吨,金额153.88万元,抵扣税款26.16万元,
而且货物均由德令哈市佳家乐商业有限公司提供。
稽查人员又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德令哈市佳家乐商业有限公司,经查证后得知,德
令哈市佳家乐商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购进一批无税铜材,为逃避税收,与其南方的
协作单位柯保尼铜材加工有限公司联系,让柯保尼铜材加工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便在销售中使用。与此同时,又与德令哈市茵福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妥,将
铜材低价售子集团公司,并向其提供柯保尼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
以结算货款。至此,虚开发票的来龙去脉终于查清。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
号]第9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未从销货方取得专用发票的行为系末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
为;根据第8条第1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款。该集团公司从销
货方以外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上述规定,构成偷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
和该集团公司违法的事实,税务机关责令该集团公司限期补缴税款46.55万元,并依
照《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1倍的罚款,并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查处。
[特别提示] 税务机关在查明德令哈市茵福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取得虚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该公司的财务科长还在以确实购进货物,
并取得专用发票为由进行辩解。可见财务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税收法规,否则就会给
偷税者创造机会。同时,行政、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宣传和执法的力度,防打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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