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税收筹划 > 正文

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增值纳税额的计算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案例196] [案情说明] 奥林匹亚(榆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2001年3月份开业,主要生产销售 体育器材,销售对象为学校、体委等部门。2001年实现含税销售额318万元,由于可抵 扣的进项税额较小,该企业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已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 值税18万元。2002年1月,榆林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其销售额已超过了一般纳税人标准, 决定对其补缴增值税。 [要求解答] 奥林匹亚(榆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的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符合一般纳税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单位,应按销售额依照增 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奥林匹亚(榆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 =318÷(1+17%)×17%-18 =46.21-18 =28.21(万元) [案例197] [案情说明] 百斯特(石嘴山)万福商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31日被税务机关取消 了一般纳税人资格。3月31日账面库存商品100万元,“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方余额5万元。 [要求解答] 百斯特(石嘴山)万福商业有限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账面留抵 税额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 号]。 [分析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 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 资格的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 转入成本。根据此项规定,对所有划转企业的应交税金应进行全面结算,当期末应交 税金体现为正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交税 金体现为负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 [会计处理] 百斯特(石嘴山)万福商业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5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50 000 [案例198] [案情说明] 罗菲尔(安康)制药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药品,2002 年10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月3日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0万元,货物 已验收入库。 (2)10月8日销售非免税药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 (3)10月17日销售免税药品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罗菲尔(安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非免税药品适用17%增值税税率,上期无留抵税 款。 [要求解答] 罗菲尔(安康)制药有限公司10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 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 售额+营业额) 罗菲尔(安康)制药有限公司10月份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0×100÷(200+100) =10(万元) 罗菲尔(安康)制药有限公司10月份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00×17%-(30-10) =14(万元) [案例199] [案例说明]2002年5月1日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华特佳(眉山)电 器制造有限公司签约规定: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按照零售价从华特佳 (眉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购入一批商品,购进价2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 税款34万元,当月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价税合计234万元,华特佳(眉山)电器制造有限 公司另从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取得“补偿费”11.7万元,冲减当期营 业费用。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5月份仅发生上述业务,且上期无留抵税 款, [要求解答] 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多于平销行 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计算分析] 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高价购入商品,并从购买方取 得“补偿费”,应按平销行为处理。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 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 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 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苏国税(1997)607号]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的 计算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 金时,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沃尔妮(雅安)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4-[34-11.7÷(1+17%)×17%] =34-(34-1.7) =1.7(万元) [特别提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一般有以 下表现形式: (1)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2)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 (3)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4)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 (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 上述情况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内的商业企业。对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 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 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