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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重灾区失业职工经营个体可扣减税费

录入时间:2008-09-01

【中华财税网2008/9/1信息】  据陕西省政府消息,陕西省最近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促进地震重灾区就业,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重灾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扶持政策,陕西地震重灾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这些优惠政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与此同时,陕西省政府还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将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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