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8-08-29
对按期纳税个体经营者的营业税起征点(相关行业除外),由原来的月营业额2000元,调整为长春市城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月营业额3000元。
调整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简称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对未达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零;对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根据不同行业,分档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安置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相关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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