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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筹划思路

录入时间:2007-01-26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把握好以下政策要点: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分开的,可比照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于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且仍按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房屋用地,户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5)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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