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11.6.16 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金如何
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给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的《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
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成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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