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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配合社会综合改革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 各项改革措施纷纷出台,这既为我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又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为 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些改革的配套税 收优惠措施,现列举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整部分进出口 商品的税目、税率 在调整中降低了819个纺织品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降低税率的税目占税则税目总 数的11.6%,使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16.7%降至16.4%。2000年12月底,经 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再次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的税目、税率,其中降 低了3462个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降低税率的税目占税则税目总数的49.0%,使进口 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16.4%降至15.3%,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0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成立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 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师生公寓、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社 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照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 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校园内设立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 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 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餐具,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 免征增值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设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土 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2000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 通知规定: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范围。 (2)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所取 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 (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 法征税。 (4)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 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 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由国务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 确定其免税营业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业归口管理的核定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 的收入,在2000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可 比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 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取得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办法。 四、2000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 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 通知规定: (1)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财 政部199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从事技术转 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2000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 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部 分,可以抵扣其应税所得额。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疾 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自 用的土地、房产、车船,也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 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也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 惠。 六、2000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 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前准予全额扣除;电子游戏厅一律按照20%的税率征 收营业税;对账证不全和按照规定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当按照 规定调高定额或者应税所得额,调整幅度为20%~50%;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 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七、2000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通知规定,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 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 金购买的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公有制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以集资建房方式建造的普通商品住房,经过当地县 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果属于职工第一 次购买住房,可以免契税。 八、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 通知》 通知规定:在安徽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此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 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 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适用办法。 九、2000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 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就合并农业特产税纳税环节,简并税目、税率等问题作了规定。 十、2000年5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 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十一、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 通知就农业税的计税土地、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征收方式、减免税、执行政策、 征管基础工作等问题作了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 策会更加规范,纳税人应该密切注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 门的政策动向,主动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自己服务,用足税收优惠,减轻自身税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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