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对隐藏技术转让价款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录入时间:2001-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1信息】 有些引进项目上,由于中方谈判人员无经
验或其它原因,外商在中方默认的前提下,将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工程款等项目都
纳入设备价款中,合同价款仅反映设备总价,没有金额,外商通过签定这样的合同,
逃避了应负担的税收。
一、隐藏技术转让价款避税法原理
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之中,逃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作为投资的
进口设备可以不纳税。由于专利和专门技术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缺乏价格上的可比
性,很难掌握其真实价格,而且这种价格可以单独反映,也可以隐藏在其他价格中,
特别是可以隐藏在机器设备价格中,所以往往成为三资企业避税可以利用的手段。我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都既有外方投资进口的设备,又同时引进有关的专门技术。
有些外商利用我方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转让
价格,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逃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二、隐藏技术转让价款避税法案例点评
[案例一百三十九]
江西福裕达公司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九江国丰电子公司,为生产高科技产
品企业,需要从合资外方购进一项专利权,金额为100万美元;如果以九江国丰电
子公司名义向日方购买这项专利权,日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
20万美元,其计算公式为:100万美元×20%=20万美元。如果改为日商以
该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入股100万美元,则可免缴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那么,以货币方式进行投资能否起到避税的效果呢?再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
中外合资经营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
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就是说合资中外双方均以货币方式投资,用其投资总额
内的资本或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的照顾,达到节税的效果。
综上可知,只要合理利用有关法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投资入股,均可达到避税
目的。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应根据投资的不同情况,综合分析比较;以选择最佳方案。
[案例一百四十]
大山荣公司是由中国九江顶好公司和日本三春友株式会社联办,合同要求九江顶
好公司提供厂房、办公楼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而九江顶好公司又无现成办公楼可以
提供,这时九江顶好公司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由九江顶好公司投资建造办公楼房,
再提供给合资企业使用,其结果是,九江顶好公司除建造办公楼房投资外,还应按规
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二是由九江顶好公司把相当建造楼房的资金投入该
合资企业,再以大山荣公司名义建造办公楼房,则可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隐藏技术转让价款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案例一百四十一]
深圳日松新技术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技术项目,并已申请了专利。199
8年2月珠海金盾股份有限公司欲购买深圳日松开发公司的该项专利,遂与深圳日松
开发公司接洽。深圳日松开发公司主管人员考虑以后,决定将该项专利作为投资从珠
海金盾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部分股权。深圳日松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营
业税”为由,未对该项业务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1999年6月,出于公司经营的
需要,深圳日松开发公司决定出售该项股权,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公司未
申报纳税。
[案情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
资方向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
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据此判断,开发公司以专利权投资入股时,不需交纳营业
税,但当该公司转让这项股权时,就已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按其转让取得的收入作为
营业额,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计缴营业税。因此,该开发公司应补缴税款1万
元(即200000×5%)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对其处以其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该开发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补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
(2)上缴税金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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