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对转让利润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录入时间:2001-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1信息】 一些国外厂商利用我国沿海地区交通便利、
信息灵敏、劳动力廉价和政策优惠等优势,将部分生产活动从内地转移到我国的沿海
地区。这些外资企业多数是“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企业本身在境内没有独
立的购销网和购销渠道,多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它子公司为其代购原材
料和包销产品。由于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产品转移,所以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的结
算多采用内部定价,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压低产品价格的办法来逃避我国税收。这
样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企业产品销路不成问题,生产也处于饱和状态,但企业表现
为亏损,或虽有利润但获利水平较低,然而,尽管企业亏损或微利,但生产规模并不
呈现萎缩,反而不断扩大。
一、转让利润避税法原理
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逃避我国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以中外合资企业居多数。由于我方供销渠道不畅,又不了解国际市
场价格,往往需要依靠外方进口原材料和配套件,出口产成品。外方投资者就利用我
方这些弱点,牢牢掌握合资企业的供销两个重要环节,任意提高进口原材料和配套件
价格,压低产成品的销售收入,有的企业产品销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没有什么差异,
结果使很多企业亏损,而外方赚钱,既逃避了我国的税收,又使合资企业蒙受经济损
失。据有关专家测算,仅是通过高价进口设备和低价出口产品两种手段,“三资”企
业外方就从我国抽走几十亿美元的财富。
2.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牟利
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都由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进口设备,作为外方投资
的一部分。我方由于对国际市场信息不灵,对同类机器设备行情缺乏了解,因而难以
对外商投入的机器设备的质量、水平、价格进行准确的估价。外方就利用这些弱点,
采取各种手段任意抬高机器设备价格,使企业固定资产价值虚增,折旧多提,税收减
少;而外方投资者却用较少的投资取得较多的股息和红利,使我方受损,外方得利。
香港《商报》曾报道,1990年“三资”企业进口价高于全国均价的商品达124
种,其中6种价格竟高出10倍以上。1991年11月至1992年底,江苏、天
津;福建三省市商检部门共鉴定了155批外商作价投资的设备,发现全部虚报价值,
比实价多报28.8%。河南省一家纺织品印染公司,合资外商的设备由台湾购进,
其价值不过37万美元,向中方报价高达89万美元。
3.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任意抬价,从中获利
我国有很多合营企业为了争取对方合作,将企业工程出包给外方投资者,使外方
投资者不仅在抬高工程价款中得到好处,还可以利用合营企业与承包工程税负不同,
获得少纳税的额外利润。
二、转让利润避税法案例点评
[案例一百三十四]
深圳信德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是1995年开办的台商投资企业。公司总投资和注
册资本均为30万美元,主要生产和销售各式女凉鞋。该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
均由台湾德昌公司提供,生产的产品亦全部销给香港永信达公司(为德昌公司的子公
司)。该公司开办的第1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为122万元,账
面亏损79万元。通过对该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
鞋耗用材料2.82美元,折合人民币15.24元,每双鞋应分摊的工资和制造费
用为人民币8.20元,即每双凉鞋的实际成本为23.44元;而公司却以每双鞋
1.65美元折合人民币8.90元的价格卖给了香港的永信达公司(确认为其关联
企业),造成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倒挂。
在企业无法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有关材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照税
法规定,决定采用“成本+费用+合理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照公司账面成本1
223125.19元,账面其他费用34576.17元及核定的利润率5%,换
算调整销售收入,重新确认所得:
销售收入=(1223125.19+34576.17)/(1-5%)
=132896.17元
公司应实现利润66194.81元。可见该公司第一年并未亏损,而是获利,
应当缴纳所得税。
[案例一百三十五]
九江富龙力和南昌九都通公司为我国国内的关联公司,九江富龙力企业所得颇为
45000元,南昌九都通业务所得额为80000元。我国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哲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
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
在正常情况下,九江富龙力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45000×27%=12150元
南昌九都通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800000×27%=2160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12150+21600=337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3750/(45000+80000)×100%=27%
假设九江富龙力公司和南昌九都通公司采用一定手段,转移利润,九江富龙力公
司向企业南昌九都通公司转移了15000元利润。
此时,九江富龙力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45000-15000)×18%=5400元
南昌九都通公司应纳所得税为:
(80000+15000)×27%=2565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5400+25650=310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1050/(30000+95000)×100%=24.8%
可见,在存在差别优惠利率的情况下,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就减轻了税负。
在相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货物购销和财务收支的不正常计价,转移应税所得,这
是外商进行避税的普遍做法。
[案例一百三十六]
我国深圳经济特区有爱天华电子有限公司,其母公司是设在香港的金华达集团公
司。金华达集团公司还在特区设立华铭子公司,金华达集团公司从爱天华公司购进2
万台录音机,但没有出境,直接加价20%转销给华铭公司。母公司金华达集团公司
要爱天华公司收到华铭公司贷款后,将300万元汇给金华达集团公司,把本应由爱
天华公司取得的利润转移到境外。
[案例一百三十七]
深圳联兴鞋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欧利卡集团设在日本,欧利卡公司在台湾设浩海
达子公司,浩海达公司又在香港设普盛东子公司。联兴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和产成品销
售均按照普盛东子公司提供订单载明的数量、价格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结算。税务机
关检查发现,联兴公司工缴费收入远远低于加工成本支出,年年亏损,实际上,联兴
公司的制鞋利润全部转移到普盛东子公司,同时逃避了所得税。
转让定价不仅反映在商品购销活动之中,而且在资金借贷、专业劳务、无形资产
转让以及管理费用分摊方面也有反映。譬如,外商投资企业列支境外母公司或总机构
开具的费用清单,金额较大,而且多有不实之处。协作费是否真实、合理,往往难以
审核。
三、转让利润避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案例一百三十八]
1999年初,税务人员对中外合资深圳芬嘉斯食品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审
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1995年至1998年收入与成本配比情况如下表:
表5-1 公司年收入与成本配比表 单位(元)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销售收入 5414000.00 2352000.00 5735000.00 6023000.00
销售成本 3856000.00 3034000.00 4201000.00 4407000.00
销售毛利 1558000.00 -682000.00 1534000.00 1616000.00
利润总额 1342000.00 -750000.00 1304000.00 1407000.00
经计算,1995年至1998年该公司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8.78%、-2
9.00%、28.54%和26.83%,若认定1995年、1997年、19
98年的毛利基本情况属实的话,那么1996年应属非正常。即使考虑到市场需求
的波动、汇兑损益等因素,销售成本仍远远大于销售收入,与该公司往年的情况差异
很大,因此应把1996年确定为稽查的重点,并且应从是否转移收入、隐瞒收入或
增加成本等方面入手进行检查。
[案例分析]
调阅该公司1996年2月至12月的会计报表,经审查发现,2月至10月其
销售成本均大于销售收入,从而造成年度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故应重点检查11
月份、12月份的会计核算情况。从该公司的成本核算来看,从材料购入、领用,形
成在产品、产成品直至最后实现销售等一系列环节,内部管理严密、核算记录完整,
经检查也无虚假、隐瞒情况出现。因此可以合理地认为,11月、12月份销售成本
基本正确。再看这两个月企业的销售收入核算。经审查发现1996年度该公司的销
售战赂临时调整,2/3的产品由境外投资者负责出口到国外,价格由双方协商,并
确定为每箱27元(人民币)。再对照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35元(人民币),与
国内市场价格32.5元相比,税务机关认为其中明显存在转移定价行为,因此应依
照同类产品销给其他外商的合同价(32元)进行调整,仅此一项,核增销售收入1
41万元,1996年实现盈利为66万元(141万元-75万元)。经查该企业
1996年度适用税率为15%,应补缴税款9.9万元。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利
用转让定价虚减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伤税,除补缴税款外,并处2倍罚款1
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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