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内反避税实践——通过规范转让定价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1信息】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逃避
税收的一种手法,因此必然纳入各国反避税工作的调整范畴。在吸取国外经验做法的
基础上,1992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价税则,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
转让定价的调整涉及到关联企业的确认,独占价格的调查、认定等,并关系到关
联纳税人和有关国家的利益。目前我国反避税工作刚刚起步,作为发展中国家,实行
改革开放需要引进大量资金和技术,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反避税工作经验。因此
我们当前的反避税工作必须要有选择、稳妥地进行。当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
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时,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对这种交易活动的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当企业不予调整或调整不实时,税务机关可参照国际惯例依序以
下方法,对其进行调整,并据以课税。
一、独立市场价格法
所谓独立市场价格法,是指企业在交易环节、交易数量以及其它交易条件相同的
情况下,将货物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时的成交价格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成交条件的差异,影响价格水平时,可以对因条件差异而影响的那部分价格差异进行
调整,并以差异调整后的价格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在使用独立市场价格时,选用来比较的交易应同时具备下面的条件:(1).交
易双方无关联关系:(2).交易内容与关联交易的内容相同,即必须是同种货物的
交易。同种货物的指形状、物造、性能等各个方面都充分相似。另外,即使上述条件
全部相同,但由于货物的商标不同而使成交价格不同的也不能算成同种前加一种货物;
(3).下列条件与关联交易条件相同:交易环节(批发或零售),成交数量、成交
时间、交货条件、付款条件、交易市场、地理条件、售后服务条件等。
同上述成交条件不同市产生价格差异的,在核算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时要对可以
调整的差异进行调整,并以差异调整后的价格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下面举例说明独立市场价格法的内容:(略)
设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是A国甲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上述交易都是以同种
货物在交易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时,A国甲公司向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出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象)x以A国
甲公司向B国非关联企业出口交易的成交价格a(a价格亦可称为内部交易价格)或A国
非联企业向B国非关联企业出口交易的成交价格C(C价格亦可称为外部交易价格)为
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a价格将优先于C价格被选作比较对象交易的独立企业问成交价格。
相反,A国甲公司从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进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象)y以A国
非关联企业从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进口交易的成交价格上或A国非关联企业从B国非关
联企业进口交易的成交价格d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b价格优选于d价格被选作比较对
象交易的独立企业问成交价格。
二、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加方法是以关联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
者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利润后的余额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公式表示如下:独立企业间成立价格=再销售价格(关联交易的买方向第三方企
业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关联交易的买方向第三方企业的销售价格)×合理利
润率
合理利润率=(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收入-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成本)/比较对
象交易的销售收入×100%
计算合理利润率的基础是选定比较对象交易。在选择比较对象时,除可以选用关
联企业一方将从国外非关联企业购入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
业的交易(内部交易)外,也可以选用非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外部交易)。当同时有
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时,内部交易将优先被选用。
另外,关于交易内容,独立市场价格法要求一定是“同种货物的交易,而再销售
价格法则要求“相同或类似货物”,即必须限定是“同种货物”。这是由于使用再销
售价格法时,再销售者职能作用的类似性比货物的类似性更为重要。因此在选用可以
比较的利润率时,必须考虑再销售交易各个方面的类似性。就是说,当再销售者的职
能作用或其它方面存在差异时,要对于这些差异而影响的利润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具
体讲就是必须注意再销售者是如何发挥其广告宣传、市场调查、发货、保修和其它职
能作用的。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再销售价格法是以关联交易的买方将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
业时的再销售价格扣除通常利润后的余额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那么,当货物尚未
再销售时,是否就无法使用此方法核算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了呢?在这种情况下,可
以选用与关联交易时间最相近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再销售价格核算独立企业间成交价
格。但如货物价格发生波动,与关联交易时间最相近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再销售价格
已被认为不可能作为核算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的依据时,这种方面便不能适用了。
举例说明再销售价格法的内容:(略)
设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是A国甲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并且甲、乙、丙、丁
公司无论是作为关联交易的买方将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还是从非关联企业购入
相同或类似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他们作为再销售企业,所发挥的职能作用是
完全相同的。
又设A国甲公司从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进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象)为y,向
非关联企业再销售这些货物的价格为a;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从A国甲公司进口货物的
关联交易(调整对象)为x,向非关联企业销售这些货物的价格为b。甲公司从B国非
关联企业进口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货物等的销售成本为e,向非关联企业再销售这些
货物的销售收入为C;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从A国非磁联企业进口与关联交易相同或
类惟的货物等的销售成本为d,向非关联企业再销售这些货物的销售收入为b。
A国非联联企业丙公司从B国非关联企业丁公司进口与甲、乙公司关联交易相同
或类似货物等的销售成本为n,向国内非关联企业再销售这些货物的销售收入为m,B
公司非关联企业丁从A国非关联企业丙进口与甲、乙公司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货物等
的销售成本为o,向国内非关联企业再销售这些货物的销售收入为S。
这时,A国甲公司向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出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象)x的独
立企业间成交价格以下面方法计算:
x的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的B再销售价格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
的b再销售价格×合理利润率=b-b×合理利润率
通常利润率=(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的b再销售收入-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的d再
销售成本)/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的b再销售收入×100%=(b-d)/b×100
%或
通常利润率=(B国非关联企业丁公司的s再销售收入-B国非关联企业丁公司的
o销售成本)/B国内非关联企业丁公司的s再销售收入×100%=(s/o)/s×1
00%
相反,A国甲公司从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进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象)y的独
立企业间成交价格以下面方法计算:
y的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A国甲公司的a再销售价格-A国甲公司的a再销售价格
×合理利润率。
通常利润率=(A国甲公司的c再销售收入-A国甲公司的e再销售成本)/A国
甲公司的c再销售成本×100%=(c-e)/c×100%
通常利润率=(A国非关联企业丙公司的m再销售收入-A国非关联企业丙公司的
n再销售成本)/A国非关联企业丙公司的n再销售成本×100%=(m-n)/n×1
00%
三、成本基准加利润法
成本加利润法,就是以关联交易的买方企业购入或制造货物的销售成本加合理利
润后的金额为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使用成本加利润法时,最重要的是买方企业(销售企业)发挥职能作用方面的类
似性,至于对货物方面的类似性则强调的并不十分严格。
当作为比较对象的交易与该关联交易的买方企业在职能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从
而影响利润比率的构成时,以必要调整后的比率为全理成本利润率。
公式表示如下:
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制造或购入关联交易中货物的销售成本+制造或购入关联
交易中货物的销售成本×合理成本利润率
通常成本利润率=(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收入-比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成本)/比
较对象交易的销售成本×100%
使用成本加利润法时,作为比较对象的交易除可以选用关联交易的买方企业将相
同或类似货的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交易(内部成本利润率)外,也可以选用非关联企
业之间的交易(外部成本利润率)。当同时有内部成本利润率和外部成本利润率时,
内部成本利润将被优先选用。
下面举例说明成本加利润法的内容:(略)
设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是A国甲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并且甲、乙、丙、丁
公司在关联交易或销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交易中,作为销售企业,他们所发挥的职能
作用完全相同。
又设A国甲向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出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象)为X,从国内
非关联企业购入这些货物等的销售成本为a,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向A国甲公司出口货物
的关联交易(调整对象)为y,从国内非关联企业购入这些货物等的销售成本为b。甲
公司向B国非关联企业出口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货物的销售收入为b,从国内非关
联企业购入这些货物等的销售成本为d;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向A国非关联企业出口的与
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销售收入为c,从国内非关联企业购入这些货物等的销售
成本为c。
A国非关联企业丙公司向B国非关联企业丁公司出口与公司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货
物的销售收入为m,从国内非关联企业购入这些货物等的销售成本为n;B国非关联企业
丁公司出口与甲乙公司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货物的销售收入为S,从国内非关联企业
购入这些货物等销售成本为o。
这时,A国甲公司向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出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象)x的独立
企业间成交价格以下面方法计算:
x的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A国甲公司的a销售成本+A国甲公司的a销售成本×合理
成本利润率=a+a×合理成本利润率
合理成本利润率=(A国甲公司的b销售收入-A国甲公司的d销售成本)/A国
甲公司的d销售成本×100%=(b-d)/d×100%
或
合理成本利润率=(A国非关联企业丙公司的m销售收入-A国非关联企业丙公司
的n销售成本)/A国非关联企业丙公司的n销售成本
×100%=(m-n)/m×100%
相反,A国甲公司从B国关联企业乙进口货物的关联交易(调整对象)y的独立企业
间成交价格以下面方法计算:
y的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的6销售成本+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
的b销售成本×合理成本利润率=b+b×合理成本利润率。
合建成本利润率=(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的c销售收入-B国关联企业丙公司的e
销售成本)/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的e销售成本×100%=(c-e)/e×100%
或
合理成本利润率=(B国非关联企业丁公司的s销售收入-B国非关联企业丁公司
的o销售成本)/B国非关联企业丁公司的o销售成本×100%=(s-o)/o×10
0%
如果企业以低价从国内关联企业购入货物销售给国外关联企业,那么,企业必须
按照通常价格调整销售成本后,再使用本方法核算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
以下面的交易为例:
设甲公司以80元的价格从国内关联企业丙公司购入货物,而相同货物的一般价
格为90元。
设甲公司的合理成本利润率为25%,这样甲公司向B国关联企业乙公司出口货
物的关联交易的独立企业间成交价格为:
80元+80元×25%=100元
由于实际销售价格也是100元,所以从表面看这次交易似乎不存在以价格手段
转移所得的可能性。然而,只要将甲公司进货价格调到90元,这时计算结果为:
90元+90元×25%=112.5元
可见12.5元=112.5-100元便是转移到了国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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