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内反避税实践——通过强化税收征管反避税(1)
录入时间:2001-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1信息】 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是防范避税行为
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我们应在总结“征管与检查两分离”和“征、管、查三分离”
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税收征管改革步伐。防止出现各地区的不平衡,国家税务机
关应从整体性出发,全方位、多层次考虑改革的步骤方法和目标,要注意改革的同步
性,尽快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征管体系。同时,还应切实强化税收
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真正做到以法治税。对不执行税法的纳税
人必须严惩,只有这样,税法对纳税人才有威慑力,避税行为才有可能得到有效控制。
在这一方面,西方国家的一些税收征管制度,可以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有益
的借鉴。
当今世界各国为了实现国家职能,都依靠税收来保证政府机器的正常运转,税收
在绝大多数国家已成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因此,各国对税收都有一套比较严
密、实效的征收管理制度。下面介绍一些国家的征收管理制度以供参考。
一、健全税收法规,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和审定、评估制度
一般国家的税收法令必须由国家的立法机构通过后颁布实施。政府可以向立法机
关提出立法和修改税法的提案,但不能干预立法。国家税务部门在执法上向法律负责。
有相对的独立性。
部分国家除了有健全的征税法,还有单独的、健全的征管法。如荷兰除了各种税
的单行法,还有统一的《荷兰国家直接税征收法》,作为各税共同遵循的法律依据。
这个征收法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义务、纳税程序(如何申报、估税和纳税)、税务争
议的处理、纳税申诉、强制征收和罚则。还规定了在纳税入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
优先保证税款偿还的还款顺序。有了统一的征管法,避免了单行税法逐个规定税收征
管法则,使税法更为明确、合理。
日本也有比较健全的征管法则,赋予税务部门必要的执法权,如《国家税法通则》、
《国税征收法》、《国税犯则取缔法》等,具体规定了纳税义务、缴纳方式、手续和
违犯惩治办法及纳税人不服的上诉制度。
日本在税收上实行申报税制度,强调由纳税义务人自行如实申报,这是征税工作
开始的基本环节。在日本办理纳税申报时分别由纳税人使用蓝色和白色两种申报表。
对帐证健全、记帐正确真实、申报纳税一贯守法的经营者,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使用蓝
色申报表,并在税收上给予多种优惠,对用白色申报表的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并且对其纳税申报的审查也较严格。这样可促使经营者了解税法,建立健全帐证制度,
依法自觉纳税。但也有部分人不按期申报或故意匿报所得额。为了掌握纳税人申报的
正确性及不申报的情况,要进行申报管理。即,将有关的调查记录、资料情报等,进
行分类整理,然后与纳税人的申报内容加以比较、分析、判断申报内容的准确性。发
现有明确错误的,直接向纳税人指出令其纠正;不申报的,限期申报,不听劝告者,
税务署长可以决定对其进行处分。
二、以纳税人主动上门交税为主,形成多样的征税方式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日益增长的征收量同控制征税成本构成了一对
矛盾,迫使他们要采取能适应现代经济管理的征税方式,以减少税务雇员的征收成本,
同时也要方便纳税人缴纳。
(一)日本的征收方式
日本一般采用纳税人自报缴纳和雇主或有关单位代缴两种方式。规定纳税人的个
人所得税、道府县民税、市叮村民税实行代缴方法;法人税、事业税等以及其它大部
分国税、地方税均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时间自行申报,由税务部门审核后到指定的
银行或税务部门缴纳。
(二)新加坡的税收征收方式
新加坡税务署内有一个征收处,专门负责各项已评定税额的征收入库工作。征收
的程序是:征收处根据评估税处的评估报告,由计算机作出纳税人应缴税款估税单,
寄发给纳税人。纳税人通常应在接到估税单后1个月内缴清税款,个别纳税人一次缴
清有困难,税务署规定可以允许申请分期缴税,在不超过10个月内缴清。对未按估
税单要求及时办理应缴税手续的人,过了纳税期限,要发出罚款通知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一般为拖欠头1个月应税款的5%,以后每拖1个月加1%,直至总罚款率累
计达12%为止。
为方便纳税,新加坡税务署在普及电子计算机和电脑电话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
式的入库办法,主要有:现款或支票收管方法;由雇主薪金扣除方式,即雇主在纳税
人的月收入中扣除其应缴个人税款;并在10日内将扣除的税款呈交给税务署;通过
银行户口转帐方式缴纳税款。
三、严格、明确地处罚规定,赋予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并有其他配套的税收保
证制度
(一)强制征收措施
在荷兰,按税收征收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税,过期不交者,征
收人员要发出警告,限期在两日内缴纳。警告无效时,征收人员可以在没有法官判决
的情况下使强制征收权力。强制征收权包括查封、没收纳税人财产和对纳税人实行拘
留。当然征收人员行使强行征收权时,要按民法的诉讼规定办理。对没收财产、税收
征收法规定只限于动产,即纳税人的所有库存材料和机器设备,都可以没收用来缴纳
税款,没收的财产要编制清单并加封条查封。变卖没收财产应在公共场所进行并应于
变卖前8天登报通知。
在日本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少报、不报,抗拒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
关有权采用强硬措施。首先,税务部门对超期未缴或少缴者,用电话,电讯或下户催
告等形式。督促其在20天内缴纳税款,并加收一定的附带税。附带税包括三种:一
是延滞税。即对纳税人超期的从期限的第2天起至补缴的当天止所加收的税,税率在
之个月以内为7.3%,超过2个月的为14.6%。二是利息税。即对经批准延期
缴纳的继承税和所得税加收的税,税率为年息7.3%。三是加算税。对少报、不报、
有意隐匿收入所得和负有扣款义务而不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雇主所加收的税。按
其情节轻重,分别加收少申报加算税、无申报加算税、重加算税和不纳付加算税。其
次,对拒不纳税者可进行任务调查和强制调查。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住宅、财产进
行调查,搜查和扣押,利用拍卖期财产收入抵缴应纳税款,并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或向法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离境清税制度
泰国税务机关规定,居住在泰国的侨民、居民离开泰国以前,根据移民局签证,
向税务机关办理结清税收证的申请书,在曼谷要经税务厅中央执行部审查后发给清税
证明,并在曼谷国际机场设立税务检查站与移民、海关同时办公。无清税证明者不准
离境。对没有时间办离清税证明者,经税务检查官同意可准许先离境,但要提供担保
人,银行存款帐号,有地产的提供地产证件。有担保人的可以发给一次清税证明和多
次出入境清税证明。发现没有纳税的,除补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应缴税款20%的罚
款。
四、建立税收审计制度
瑞典是把税收的征收管理与税收的检查工作分开的。在国家税务局设有审计处,
下设四个审计分处。税收审计主要规程是:
(一)审计对象的确定
分为有计划的确定和根据需要临时确定两种。有计划的确定是根据纳税人的数量,
每年制定下加一年计划审计的户数。如何决定把哪些户纳入计划审计,主要考虑三方
面的因素。第一,审计经验。根据经验的历史情况估计问题较多的,如发现某企业有
隐报现象,即使过了几年也不放过监督、审计。第二,公司的大小。以税源大户为审
计重点。第三,审计间隔时间的长短、长时间未作审计应着重考虑。
临时需要确定的审计主要根据多方面提供的线索进行的。提供线索的来源主要有:
间接税处、直接税处提供的材料;海关提供的材料;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其他人员
检举揭发;从对一个纳税人的检查发现是一个纳税人的材料。此外还对新开业或关停
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
(二)对纳税人进行审计的步骤
1.对拟选为对象的企业进行一般性了解。即核对档案中以前缴税的数字:了解
计算机储存的各项数据;掌握与纳税有关情况,如雇员多少,查阅企业所报的财务报
告和其它有关材料,从而做到有的放矢。
2.取得地区税务局对审查该企业的同意,写出审计决定书,经局长签字一方面
分发银行等有关部门取得他们支持,一方面出示纳税人。有了审计决定书可以凭此查
询雇员,收货人等有关联系者。
3.一般在检查前先电话或书面通知纳税人,但必要时可以突然袭击,与警察一
同检查。
4.审计内容一般包括查帐目。特别帐户、原始凭证、工作底稿。检查有无应税
产品没有纳税和高低税率错用的情况;计算机记帐情况;核对有关数字、缴纳税款是
否准确、记帐方法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等等。
5.写出审计报告。如果查出纳税不实,就将情况写入报告,通知纳税人。纳税
人不服,可以书面申诉,审计处经过复查,如情况属实,报征处对纳税人补税并按规
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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