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主要西方国家反避税实践——德国反避税措施(1)
录入时间:2001-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1信息】 联邦德国在欧洲大陆上,具有举足轻重的
地位,被誉为欧洲共同体的火车头。联邦德国的税制与美、英两国的税制差异很大,
呈现出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特征,与法国税制并肩而立,堪称大陆型税制的典型代
表。联邦德国的反避税立法,在欧洲大陆有相当大的影响。为了便于读者更好地了解
这方面的情况,我们先简要地介绍一下联邦德国所得税制中的若干特点。
一、所得税制中的若干特点
联邦德国所得税制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对从事一项经营的个人或公司征收两种不
同的所得税,对资本也征收两种不同的税:
1.全部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具体按哪种税征收,取决于所得
是由个人还是由公司获得。此外,不论是个人或是公司的全部营业所得,应缴纳市政
交易所得税。
2.个人和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要缴纳财产税。此外,用于营业目的资本要缴纳
市政交易资本税。
为了对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做税务确定,就必须区分通常所说的居
民和非居民纳税义务,在联邦德国也就是区分负有无限纳税和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的
纳税人,联邦德国的税法不使用“居民”和“非居民”的表达方法,而是在法律上区
分:
1.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这类纳税人就其来自联邦德国和外国来源及全
球范围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并就其国内外财产缴纳财产税。
2.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这类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联邦德国的各种所得
纳税,仅就其在联邦德国境内的财产缴纳财产锐。
一个公司,其管理地点或管理场所若位于联邦德国境内(包括西柏林),则被认
为是居民,更确切地说,是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于根据联邦德国法律组建
的公司,均被要求在其公司章程条款中写明是位于联邦德国,所以联邦德国公司均为
居民纳税入(为方便起见,我们以下仍使用居民和非居民这两个通用词汇)。如果一
家非居民公司(即一家地点和管理场所在外国的公司)通过分支机构在联邦德国进行
经营,非居民公司将就其分支机构利润和分支机构财产净值负有纳税义务。
对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公司(即居民公司),公司所得税正常税率为56%,为
减轻对同一笔所得在公司和股东这两个层次上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以已分配利润,税
率降为36%。
对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公司(即非居民公司),税率一律为50%。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现行税率为1981年1月生效,对单身个人、
夫妻分别申报和非居民运用的税率表与对夫妻联合申报的税率表不同。税率表是以列
明税额而不是百分比方式排列的,这一点与美、英的税率表不同。按税额折算,最低
税率为22%,最高税率为56%。
二、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反避税措施
联邦德国政府花费了很长时间来对付个人避税方案,尤其是对付控股公司的避税
方法。1962年,议会要求政府准备一份关于“由于户籍向国外变化和国际税收差
异造成的竞争条件歪曲”的报告。报告于1964年提出,并以税收绿洲报告(Tax
oasis report)而著称于世。这导致了1965年的一项新法令,在对待从联邦德国
转移出去的所得和财产问题上,新法令在各州当局之间规定了一个协调的办法。联邦
德国财政部长曾估计,到1970年为止,在20,000家以瑞士为基地的公司中,
至少有8,000家与联邦德国有联系,有3,000家实际上是由西德人经营的。
从联邦德国流向瑞士的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的数额是令人瞠目的。因而,联邦
德国与瑞士通过修订两国间的税收条约进行协商,设法堵住漏洞。实际上,对联邦德
国居民而言,瑞士这一避税地的墙脚,几乎被挖空到摇摇欲坠的程度,已经没有多大
用处了。可见,联邦德国并没有禁止住向其他避税地的资金外流。
与某些欧洲主要国家相比,联邦德国目前没有限制资本输出和输入的外汇管制条
例。由于这一原因,联邦德国的税务当局在控制和监督资本流向其他国家,特别是流
向避税地国家的过程中,不能指望外汇管制的协助。
以前,联邦德国在所得和财产方面行使税收管辖权仅仅以纳税人的住所为依据,
对非居民纳税人而言,是基于某些来源于联邦德国的所得项目和位于联邦德国境内的
资产。这样的规定,大大束缚了税务当局反避税的能力,而且,纳税人可以自由筹划
将会导致最小税负的交易形式,这在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一条得到承认的法律规则。
对人和资金自由流动的承认以联邦德国作为参加方所缔结的税收条约(协定)网,造
成了这样的事实:相当数量的富人流向低税管辖权。这就促使联邦德国做出立法上的
反应。这种反应集中体现在1972年1月1日生效的一项举世闻名的法令上。
这一法令的问世,开创了联邦德国反避税工作的新局面,在欧洲产生了较为广泛
的影响。卢森堡等国在不同程度上争相仿效。所以,认真研究一下这一法令,颇有助
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