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三资企业避税一般方法——利用汇率变动差避税
录入时间:2001-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1信息】 我国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应当基本上相
当于利润总额。但是目前每一家外资企业的帐面利润是否都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的经营
成果呢?如果是,就不存在避税问题;如果不是,那又是一个什么情况呢?在这里,
我们假设企业进出口价格都是合理的。假设有一家合资企业D,它的帐面利润是20
万元人民币,外币结存是20万美元。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企业按调剂价卖出外币,
对于因调剂价高于外币帐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应当列为当期汇况收益。”
假定1990年12月31日该企业的帐面汇率订为¥4.50/$,当地外汇调剂
市场美元价格¥5.5/$,我们下边看一下外币卖出与不卖出企业利润总额的变化。
卖出前:D企业的利润总额是20万人民币
卖出后:D企业的利润总额=20万¥+20万$×(5.50-4.50)
=40万¥
如果“三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那企业就会少纳税额(¥40万-20
万¥)×33%=6万¥。这一部分少交的税款,称之为“影子税收优惠”。影子税
收优惠,存在有三个前提:一是该企业拥有年段外币结存;二是以外汇牌价作为外币
折算的基准备汇率;三是帐面汇率低于调剂汇率。
假定某外资企业D某年度利润总额为P,所得税率为t,并且仍假定所得税的税基
与利润总额相同,那么,该年度某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I和应纳税额T可以计算如
下:
I=P T=I·t=P·t……(1)
再假设一年度外币结存是为f美元,12月31日该企业的帐面汇率为r1,而当
地外汇调剂市场美元江率为r2,那么,D企业的影子汇兑收益S,影子应纳税所得额
Ir,影子应纳税额T,可以分别计算如下:
S=f(r2-r1)
P1=p+f(r2-r1)
I1=P1
T1十I1·t+P1·t=[P+f(r2-r1)·t]……(2)
以W表示影子税收优惠,由(1)、(2)两式可得:W=T1-T=f(r2-r
1)·t
在现实情况中,外商完全可能将本来会在本年发生的卖出外币行为推迟到下期进
行,从而在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既然推迟外币卖出行为能避税,那么,买进外币是否也有文章可做呢?《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按调剂价买入外
币,可按调剂价单独记帐。买入的外币……用于偿付外币债务的,对于因调剂价高于
所偿付项目的帐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可为当期汇兑损益。”这就为外商
避税又提供了一个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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