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际避税的一般方法——问题的提出
录入时间:2001-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1信息】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为维护和实
现最大经济利益和义务收入,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方面的差异躲避应履行国际税收
义务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
跨国纳税人躲避国际纳税义务与国内纳税人躲避国内纳税义务有较大的不同。一
般说来,国际税收所涉及的纳税人多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获取收入,并在这些
国家同时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或者纳税人虽然没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获得收入,但都在这些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例如,北京恒达公司在中
国大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也在荷兰创办一家公司,并同时在中国大陆和荷兰
获得收入,按照中国和荷兰法律规定,北京恒达公司具有双重纳税义务。它既要在中
国大陆依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也要根据荷兰税法规定向荷兰政府纳税。这里存在这样
的问题,即恒达公司在中国政府和荷兰政府履行纳税义务时,怎样确定应税金额?这
个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国际双重课税的根源。同时也为国际避税奠定了基础。通常认为,
纳税人只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获得收入,才会承担这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从而成
为国际税收所涉及的纳税人。但在相当一些情况下,从一个国家获取收入的个人或法
人,也会因其经济利益或经营活动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导致其在两个国家
均负有纳税义务。如美国税法规定,凡属美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一国,都必须对其
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向美国政府纳税,这就是所谓居民管辖权。但是绝大多数国家不
仅使用居民(公民)管辖权理论行使征税权力,而且同时使用地域管辖权理论行使税
收地域管辖权,即凡是来自本土的收入都必须向所在地政府纳税,而不论你是哪国公
民或居民。由于缺少国际范围内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协调,尤其考虑到世界各国的单边
措施和双边税收协定中减免措施,导致了世界各国税收千差万别。一方面,税收管辖
权导致国际重复征税严重,另一方面,千差万别的税收漏洞,无不刺激纳税人巧妙利
用,所以,通过避税来减轻纳税义务,即有必要(税负太重)又有可能(漏洞大多,
千差万别税制)。
在实践中,国际避税的表现形式干差万别,多姿多彩,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有
些与国际逃税没有明显的区别,有些与国内避税也没有分明的界线。为了研究方面的
方便。下面按人与物两大类分别介绍一般避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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