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际避税的一般方法——人的非流动避税法
录入时间:2001-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1信息】 人的流动避税法以其万花筒般的变幻方式,
在国际税收的大舞台上演出了一出出令各国税务当局目不暇接的避税剧。相形之下,
人的非流动避税法只不过是耍一些套路简单的小把戏,主要是通过信托或其它受托协
议来避税。根据流动和非流动的概念对避税方式加以正式系统的分类,特别是有助于
分析外国信托或其它受托协议。这里的基本问题是最终所有人并不离开他的国家或实
际移民出境,而是呆在本国不动。与此同时,指使别人在另一国为其创造一个媒介,
通常是采取信托的形式,藉此来转移部分所得或财产,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
原所有人分离。此举目的在于,在最终所有人的居住国避免就这部分所得或财产缴纳
所得税或继承税和赠与税。这种手法被称为“虚设信托资产”,是避税的典型活动之
一。
借用信托形式转移财产,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并且分
离出的部分所得或财产仍受法律保护。如新西兰朗伊桥公司为躲避本国的所得税,将
其年度利润的70%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信托公司。由于巴哈马群岛是世界著名
自由港和避税港,税率比新西兰低35~50%,因此,朗伊桥公司每年可以有效地
躲避300~470万美元的税款。
在实际避税活动中,除了信托形式之外,还有其它类似形式。例如,一国纳税义
务人与某一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纳税人收取利息。当该受托银行所在
国与支付利息者所在国签订有双边税收条约时,按此条约规定,利息扣款税率享有优
惠待遇,则该纳税人即可获得减免税好处。比如,日本与美国签有互惠双边税收协定,
日本银行从美国居民手中获取利息支付可以减轻50%(美国规定利息税率为20%,
日本银行可以按10%支付)。当中国某一公司或美国某一公司发生借贷关系时,
(中国公司是贷款提供一方,美国是贷款需要一方),中国公司便可委托日本银行代
替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收取贷款利息,这样就可得到少纳50%税款的好处。同理,
中国公司若是贷款需要方,也可利用这一相似的方法减少纳税。
在跨国避税中,许多纳税法人总想通过在海外建立自主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
办法实现避税。但是,事实表明,相当一些涉外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行政管理上有
许多不便,耗资多却效率低。因此,不如在海外中转国或其它地方找一个具有居民身
份的银行来帮助处理业务,利用银行居住国与借主和最终贷主双方所在国签订的税收
条约,为双方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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