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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际避税的一般方法——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1)

录入时间:2001-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1信息】 一、税收管辖权与国际双重征税原因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这个权力,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国所确定的税收管辖权一般有两种:一种是 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即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收入来源,无论是本国的 还是外国企业或居民都要征税。反之,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则不征税。另一种是按属 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公民)或居住国管辖权,即凡是属于本国的公 民或居住在本国的居民,其收入无论来自国内国外,都要征税。反之,对非居民或非 公民则不能征税。 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对不同经济条件的财产权利益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当今世界 上,绝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权利益,都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但维护的 侧重点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强调地域管辖权,因为发展中国家到国外投 资的少,而国外到本国投资的多。因而强调地域管辖权,可以维护这些国家的经济利 益和主权。发达国家资本输出较多,资本家来自国外的所得也较多,因此,强调居民 (公民)管辖权对他们是有利的。当然出于国际对等原则,发展国家在强调地域管辖 权的同时还实行居民(公民)管辖权;发达国家在强调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同时, 也实行地域管辖权。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跨国所得 进行重复的课税。之所以产生双重征税是由于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两种 税收管辖权的结果。当两种税收管辖权同时实行于某一跨国纳税人的所得时,就产生 了征税权力的交叉。比如,一个美国人长期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其收入有从中国取得 的部分,也有从美国取得的部分。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地域管辖权对他从中国取得的收 入进行课税,也可以根据他长期居住在中国利用居民管辖权对他在美国的收入进行课 税。而美国政府也可以用类似的理由对他在中国和美国的收入进行课税。这样,这个 美国人就负担了双重税负。双重税负的产生,导致一系列消极后果:从微观看,刺激 了避税活动;减少了投资人再投资能力;削弱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等等。从 宏观上看,它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文化等的交流,阻碍了各国经济的合作与发 展,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因此,消除国际间双重征税是跨国纳税人和当 局共同的课题。 二、免税法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之一。这种方法是采用综合 所得税制(这是一种将纳税人的有所得收入汇总统一征税的一种制度)的国家或行使 居民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法人、自然人,在国外因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而取得的 收入予以免税,避免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重复征税。免税范围一般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部分;二是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收入的汇回部分。实行免税 法的国家在实行这一方法时往往带有一些附加条件。如居民在国外的纳税后收入要全 部汇回国,否则不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等。免税法一般是一国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输 出或其它目的而采取的一种避免双重课税的方法。对跨国避税人来说,这种方法是其 从低税区、避税地获取收入自由汇回本国,而又可享受免除国内税的重要途径。因为 在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里,国外收入凡已经经过税收处理(包括国外免税及各种税收 优惠处理),本国政府一律视同在国外已纳税而给予国内税免除。 免税方法分“全额豁免”和“累进豁免”两种。“全额豁免”是指一国政府在向 本国纳税人征税时,将其来自于有税的国家所得从其总所得中扣除,仅对其国内所得 知某些不能豁免的国外所得征税。由于“全额豁免”的口径太大,免税额过多,因此 多数国家不使用或不经常使用“全额豁免”,而改实行“累进豁免”方法。“累进豁 免”是指实行累进税制国家(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累进税制)为鼓励本国企业和个人 到国外从事各种经济及经营活动、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内、国外所得进行汇总,得出纳 税人的总所得部分,以总所得适用税率乘以纳税人的国内所得部分(即从总所得中扣 除国外所得部分),从而达到对国外所得部分的豁免。下面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居民一年内取得收入10000元,其居住国实行累进税率。与100 00元相适应的税率为40%。在该居民这10000元收入中,有8000元是在 国内取得的,2000元是在国外取得的。当该国对纳税人来自国外的2000元收 入实行“累进豁免”时,其计算方法是: 纳税人总所得: 8000+2000=10000(元) 10000元适用的税率为40%,其应纳税额为:   10000×40%=4000 (元) 实行“累进豁免”,用国内收入乘以40%税率; 即:8000×40%=3200元 豁免额为:4000-3200=800 (元) 如果该居民在国外获得的2000元收入是已纳过税的净所得,即他在国外的实 际收入多于2000元,比如是2500元,收入来源国的适应率为20%,税款为 500元(2500×20%),那么该居民便可以从本国的“累进豁免”中获得3 00元的税收好处(800元-500元)。如果该居民的海外收入来自“避税地” 或低税区,那么他在海外2500元收入会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躲避国内纳税义务, 甚至全部豁免额都归纳税者本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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