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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其他税种逃税审查方法——虚签真假两套合同,逃避印花税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印花税是对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凭证 征收的税收。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计税依据是合同 所载的金额。因此个别纳税人为了逃税避税,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协商,订立真 假两份合同。一份如实填写业务金额,双方自用;另一份则少填业务金额,报税务部 门审查,以逃纳部分印花税;而有些企业则采取隐匿经济合同的方法,只交纳帐簿和 银行借款合同的税收,而对大量的供应、采购合同予以隐匿,偷漏相应的印花税。如 某企业每年订立购销合同金额高达2亿元人民币,但这家企业为了逃税,对购销合同 应纳的印花税从不上交。当检查人员向企业索要合同副本时,企业以从不签定合同为 由拒绝提供。一年下来,该企业偷漏印花税高达6万余元。 二、审查方法 对此避税问题,主要采用调查法进行审查。对上例可采用突击检查的方法进行审 查。审查人员知道以上企业有偷漏供销合同印花税的嫌疑,进入企业后,直接找到了 供应科和销售科,要求工作人员打开档案橱,从中发现了企业几年来的供销合同存根。 经计算,5年来该企业共偷漏印花税高达40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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