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其他税种逃税审查方法——出售土地使用权,附属物不作销售,逃避土地增值税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地下的各种附
属设施及附着物也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有些企业为了逃税,在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
时,不将其附着物收入作销售处理。如某企业有偿转让一片土地,其中地面上成材树
木、花草价值计15万元,因这些附着物在帐面上没有专门记载,企业便将这笔收入
记入了“营业外收入”科目,自制了一张收款凭证,标明为帐外资产变价收入,从而
漏缴土地增值税9万元(15×60%)。
二、审查方法
对此避税问题,一般采用审阅法、询问法、调查法、观察法等进行审查。审计人
员在对上述企业审计时,发现在营业外收入帐户中有15万元的收入,原始凭证记录
模糊,看不出具体是什么收入,当询问会计人员时,他们都支支吾吾,不敢交待实情。
在向其他人员调查时,他们反映说可能是出售土地的收入。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审查,
这15万元是通过转帐支票结算的,该支票的签发单位正是购买土地的单位。审计人
员便到购买土地的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是出售的土地上的树木、花草收入,证实了
漏缴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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