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内避税一般方法——信托避税法
录入时间:2001-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1信息】 信托避税法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
通过在该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下,来利用税
收优惠的一种避税方法。
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拥有
机器设备房产,却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义下,
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譬如,上海浦东区一集体企业1983年将整个企业财
产金额虚设为珠海市一信托公司的财产。1984年该企业年利润收入134.万元,
按当时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应纳税497.3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
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78.21万元;躲开了420万元的税额。
更一般的情况是“信托”,建立在对其实行管理的避税地。比如,泽西信托建立
在泽西受托人所在地。但是,如果委托人希望的话,一项百慕大或巴哈马信托可以具
有列支敦士登的受托人,并在瑞士实行管理。又如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加勒比地区的
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交给列支敦士登、泽西、根西的受托人受理,信托、受托人、
管理地分处异地的情况屡见不鲜。受托人与信托资产常常是相互分离的,信托实属虚
设。常为纳税人乐意接受的一个主意,是应当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
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
的方式来注册和进行管理。
总之,为了利用避税地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不同纳税人在税务顾问的帮助下,
精心安排组织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值得认真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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