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内避税一般方法——租赁避税法
录入时间:2001-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1信息】 从避税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
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
器设置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
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赢利的经营方式
奠定基础。对出租人来说,租赁也给他带来好处,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
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
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待遇。
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润集团,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两个分主体分别
作为出租人和承租人而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同一利益集团
中甲企业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赢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企业
乙,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
惠,税负最低。这是较典型租赁避税效应。
租赁产生的避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进行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
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旧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这一点租赁与筹资
法中的一些内容有共同之处。比如租赁可以使承租者马上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
很快获得收益。
从表面上看,经营租赁避税是将承租人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支付租金来降低承
租人利润所得,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然而经营祖赁有一个问题比较麻烦,即租
赁设备的折旧问题。对出租者和承租者来说,折旧额的多少会直接冲减利润收入或租
金收入。一般作法是:折旧费由承租者提取,然后由承租者缴纳给出租者(以租金的
形式缴纳)或者出租者只收取租金,折旧由承租者负责。无论折旧由什么形式提取,
折旧期限怎样确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与避税直接相关的(参见折旧计算避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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