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流转税的逃税审查方法——变换非生产用货物和劳务性质,多扣进项税额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按照税法规定,下列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当期销售税额中抵扣:①购进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③用于
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⑥非正常损失的在
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但有的企业为了避税,在购进时
也将这部分进项税额混于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中,或将生产用货物在储存、
生产过程中改变为上述用途,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金。
二、审查方法
对此逃税避税问题,主要采用审阅法、分析法和核对法进行审查。首先审阅固定
资产、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明细帐,对其贷方或借方红字的性质进行分析,必
要时调阅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找出它们的真实用途,加以区别和划分,如果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不易划分,为简化计算,则按下列规定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金额/全部销售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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