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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流转税的逃税审查方法——变换非生产用货物和劳务性质,多扣进项税额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按照税法规定,下列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当期销售税额中抵扣:①购进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③用于 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⑥非正常损失的在 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但有的企业为了避税,在购进时 也将这部分进项税额混于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中,或将生产用货物在储存、 生产过程中改变为上述用途,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金。 二、审查方法 对此逃税避税问题,主要采用审阅法、分析法和核对法进行审查。首先审阅固定 资产、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明细帐,对其贷方或借方红字的性质进行分析,必 要时调阅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找出它们的真实用途,加以区别和划分,如果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不易划分,为简化计算,则按下列规定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金额/全部销售 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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