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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流转税的逃税审查方法——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企业销售产品时,以“技术开发费”、“保险费”、“装卸费”等名义收取价外 收入、补贴性收入或附加费用,但在进行产品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时,往往钻“实际 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与“产品销售价”的空子,将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部金额分开 开票。即以产品原销售价部分作销售处理,开正式发票,而对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开 普通收据,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将加价部分以联营为名通过利润分成的形式计入投 资收益的帐户。从而,将价外收入隐匿起来,逃缴了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如某 钢铁厂在销售钢材时,向客户收取装卸费,每吨按10元收取,并记入销价之中。但 在帐务处理上却将其从收入中分出,冲减管理费。根据《财政部关于一切销售或经济 经营收入均应依法征税的通知》关于纳税人随同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服务)从购货 方(或服务对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收入,除税法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不予 计税的收入以外,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入销售收入或业 务经营收入,依法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并计算征收所得税的规定,该笔收入应作销 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该企业1994年1-7月份共销售钢材9150吨,取得 装卸费91500元,漏缴增值税15555元。 二、审查方法 对此逃税避税问题,主要采用审阅方法进行审查。对供不应求的紧俏商品,应注 意审查企业销售产品的有关协议、合同。从其协议合同的内容及价格上分析判断有无 价外收入,同时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的入帐价值,审查有关的成本费用帐户有无红字冲 销的现象,“投资收益”、“应付福利费”及往来帐户有无不合理的贷方发生额,确 认核实企业转移隐匿的价外收入,追补增值税或消费税。如对上例审查时,通过审阅 费用帐,发现管理费用帐户在借方有红字冲减数,查阅原始凭证,知道是向用户收取 的装卸费未作销售处理,漏缴了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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