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偷漏税心理学分析——我国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概述(2)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二、涉外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概述
1.利用我方不了解国际行情,运用转让定价手法进行避税。
(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逃避我国税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以中
外资经营企业居多数,外方投资者利用我方缺乏国际供销渠道,又不了解国际市场价
格,往往需要依靠外方进口原材料和配套件,出口产成品。外方投资者就利用我方这
些弱点,牢牢控制合营企业的供销两个重要环节,任意抬高进口原材料和配套件价格,
压低产成品(收购或包销)价格,致使不少企业的原材料成本就相当于产品的销售收
入,有的企业产品销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没有什么差异或差异甚微。有一家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由外方负责供应的进口原料就相当于产品销售收入90~95%,他们不
仅从抬高原料价格中攫取大量利润,而且以压低产品收购价,再按高于产品收购价4
~5倍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销售,赚取更多利润。外方投资者抬高进口原材料价格
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与泰商合资经营的一家合营企业,其材料从泰国子公司进口的,
但必须经由香港母公司开发票再转手进口,从中抬高材料价格。由于外方合营者采取
高价进,低价出的手法,转移企业利润,结果使很多企业亏损,而外方赚钱,既逃避
我国税收,又使合营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2)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取利。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都由对方
提供全部或部分进口机器设备,作为外方投资的一部分。我方对进口机器设备,大都
不了解国际行情,外方投资者就利用这一弱点,采取各种手法任意抬高机器设备价格,
从中牟利,这里举一个很小的例子,有一个外商与我方合资经营彩扩业务,外方按协
议规定提供的设备,本是从日本厂家购买,但不提供日本厂家的发票,却由香港一家
联行在原价基础上另加25%开出发票,作为该项进口设备的价格。类似情况,在合
营企业中相当普遍。由于抬高价格,使企业固定资产虚增,折旧多提,税收减少,而
外方投资者却用较小的投资取得较多的股息和红利,使我方受损,外方得益。
(3)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任意抬价,从中获利。我国有很多合营
企业为了争取对方合作,将企业工程出包给外方投资者,使外方不仅在抬高工程价款
中得到好处,还可利用合营企业与承包工程税负不同,获得少纳税的额外利益。
2.利用我国税收规定的差别,以隐蔽手法进行避税。
(1)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逃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按照我
国税法规定,转让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预提税;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以
不纳税。由于专利和专有技术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缺乏可比性,很难掌握其真实价
格,而且这种价格可以单独反映,也可以隐藏在其它价格中,特别是可以隐藏在机器
设备价格中,所以往往成为国际避税可以利用的一种手段。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大都既有外方投资进口的设备,同时又引进有关的专有技术,使外商有了可乘之机。
它们利用我方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采取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转让
价格,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逃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2)用隐蔽手法,逃避承包工程应纳的税收。对外开放后,许多外国建筑商人
纷纷来我国承包各种建筑安装工程。他们为了取得额外收入,往往采取种种手法,利
用税法规定的漏洞,逃避我国的税收。比较常见的是:第一,将劳务费用向材料价款
转移。我国税法规定,承包工程作业,可以扣除部分材料价款后征税。在承包工程中,
外商就利用税法的差别规定,尽量抬高材料价款,降低人工费用,以扩大材料免税额,
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第二,将包工包料工程,分订两个合同,逃避材料应纳税款。按
照税法规定,包工包料工程,应按总承包金额征税,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则只就包工
部分的价款征税。有些外国承包商就利用税法的漏洞,将实际上是包工包料的工程,
故意分订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轻税收负担。如:有一个外商承包我国某宾馆的
工程,材料都是由他自己生产和提供,实际上是一个包工包料的工程,但这个外商一
方面与宾馆订立包工合同,另一方面以支付1.5%手续费的好处,由一个香港承包
商出面与宾馆订立包料合同,借以逃避包工包料中材料部分应纳的税款。在外商承包
工程中,运用这些手法来逃避我国税收,是相当普遍的。
3.利用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漏洞进行避税。
近几年来,不少外国企业纷纷在我国设立代表处,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其中有多
种经营活动收入,应当依法纳税。但由于我国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使外商避税有可乘
之机,如:有的外商企业以搜集经济情报为名,在我国登记设立代表处,而实际上是
以此来掩盖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逃避我国的税收。有的外国企业在我国设有代
表处,却不通过代表处而直接来我国采购原材料或销售商品,利用我国不采用引力原
则,对此项购、销业务不作为代表处的所得征税,来逃避我国的税收。有的外国企业
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其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外负担,相反,有
的外国企业因我对其代表处是以费用开支数额计征所得税的,就以少分摊或不分摊费
用来逃避我国的税收。
4.利用我国缺少情报资料,逃避个人所得税。
近几年来,外国人来我国工作或从事各种业务活动者日益增多。按照我国税法规
定,这些外籍人取得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红利、股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
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外籍人为了逃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也在采用各
种手法,利用我国缺少情报资料的弱点,进行避税和偷漏税。从已知的材料看,他们
常用的避税手法有:
(1)少报居住时间。按照税法规定,在我国居住满一年的居民个人,负有无限
纳税义务,应就其全球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满90天的非居民个人,应
就其来源于我国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说我国是以居住时间的长短作为判别居
民和非居民的标准及其纳税起点时间的。有些外籍人就利用少报居住时间来逃避在我
国的纳税义务。他们往往以达到工作地点日期起算,而不以入境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
使居住时间达不到纳税起点时间。
(2)在我国地区之间流动转移,在一个地方的居住时间都不到纳税起点时间,
利用我地区之间缺少联系的漏洞进行避税。
(3)用假证明压低工资收入。有些外籍人虽已达到纳税起点时间,却以假证明
压低工资收入来逃避税收。如一个外国公司为其在华工作的雇员出具工资证明,竟不
到人民币400元,显然是有意包庇逃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