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偷漏税心理学分析——我国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概述(1)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一般而言,我国纳税人可分为二个部分:
一是涉外纳税人,如外国企业纳税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纳税人、外国个人纳税人等;
一是非涉外纳税人,如国营企业纳税人、集体企业纳税人、私营企业纳税人、个人纳
税人等等。由于这二部分纳税人的性质不同,所以它们偷漏税时采用方法和手段也不
同,现将此二部分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分别概述如下一
一、非涉外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概述
1.制造假帐,设置帐外帐,有意逃税
由于企业的负责人或财会人员伪造帐册或设置两本帐,从而隐瞒企业的销售收入
和已实现的实际利润,达到其逃避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之目的。
这种案例大部分发生在乡、村办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办小型集体企业之中;个别城
镇小型集体企业也时有发生。
2.利用“往来结算”帐户进行偷税
(1)有些工、商企业的财会人员把企业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借购贷方已
把产品(商品)提走而暂未付款之机,长期在“应收销贷款”或“其它应收款”科目
中挂帐;甚至购货方早已付款后,“应收销货款”或“其它应收款”科目的明细帐户
已经冲平,已没有“借(增)”方余额了,也不结转“销售”帐户;更有甚者,少数
企业在“应收销货款”或“其它应收款”科目的明细帐户中,还出现了“贷(减)”
方余额长时间地不结转“销售”科目,实际是有意逃避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营
业税和所得税。
(2)有些工、商企业财会人员把企业销售出去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抵顶
购货方预付的“预付购货款”或冲减“应付购货款”、“其它应付款”科目的“贷
(增)”方的本期发生额或增记“应付购货款”、“其它应付款”科目的“借(减)”
方本期发生额,从而达到有意逃避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之目的。
此类偷税手段必须通过详细审核“往来结算”帐户的明细帐户才能检查清楚。
(3)还有些企业的财会人员,把已销售出去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不记“销
售”帐,利用“应收款”、“暂付款”或“应付款”、“暂收款”等结算资金类科目,
反复倒帐的手段,达到逃税之目的。这些案例的偷税手段,不对企业的“结算资金”
类科目的“明细帐户”中,每笔经济往来进行逐笔审核或抽查可疑业务,一般是不易
查出偷漏税问题的。
3.利用“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等资金结转帐户进行偷、漏税金
(1)有些企业对新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家具用具”和新支付的“职工技
术培训费”、“报刊订阅费”、“技术转让费”、“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需要摊销的费用,不应一次作摊销的一次进行了摊销;甚至,有些企业还把一些不属
于“待摊费用”列支范围的,例如“请客”、“送礼”、“产品(商品)样品以试用
力名”等理由列作支出,也挤入“待摊费用”科目,作了一次或多次摊销;还有些企
业把本来就属于“专用基金”科目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或“生产
发展基金”、“企业基金”等明细科目支付的款项,也通过“待摊费用”科目作了摊
销。
(2)有些企业的财会人员利用企业的“预提费用”科目,把一些不能列入成本,
费用的支出项目,借故通过“预提费用”科目采取多提取的手段。提出来长期暂挂帐
面,以备企业使用方便。
4.有些工业企业为了积极摊销本企业的产品或滞销、不合格的产品,对商品批
发(或零售)企业实行优惠销售。例如:采取倒扣6%另开发票的方法:或“购十补
一”(也叫“购十贴一”)的办法。商业企业收入的6-10%不入帐,销售后也不
记“销售”帐。不但偷、漏了增值税,也偷漏了所得税。
5.还有些工、商企业,为了偷、漏所得税,不惜花很大的力气、在帐面上大作
文章,如通过加大“财产(产品、商品)损失”类科目,多报损耗,大量削减利润,
搞帐外库存产成品或帐外库存商品(实际把利润转移到仓库内)。这类案例必须通过
企业的财务总帐中“库存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与企业保管的“实物帐”详细核对,
否则不易查出。
6.还有些企业对已作销售的产品(商品)不记“销售帐”,长年在“发出商品”
科目中挂帐,以实际的“发出商品”真实数量金额作遮掩,他们只处理半笔业务,以
假乱真,从而达到偷、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之目的。
7.有些企业把销售产品(商品)的销售收入或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列入“营业
外收入”有意逃避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8.有些工业企业委托商业企业代销产品,在收回销售收入款项时,抵扣了应付
给代销单位的手续费支出,造成少纳产品税问题,甚至有的单位还漏纳了营业税。
9.有些案例属于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介于偷、漏税之间。
(1)有些工、商企业不通过“销售”科目或不记财务帐和私分产品(或产品);
也有少数工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景气,以产品抵发工资及补贴,让职工自行销
售后全部归己,企业又不作纳税申报,从而造成偷、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
所得税。
(2)有些工业企业本属自营业务(即委托方不带原材料的委托加工产品),仍
按照委托加工业务记帐,对耗用的原材料部分不作纳税申报,从而偷、漏了产品税和
增值税。
(3)有些工业企业把销售本属自制的产成品或半成品,转化为外购的原材料或
加工费收入,作为“原材料销售收入”或“其它收入”记帐,从而偷、漏了部分产品
税和增值税。
(4)有些工业企业把本企业的自制产品或半成品,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设施,
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等项目,企业不作申报,从而造成偷、漏产品税(增值税)
及所得税。这种案例必须认真检查“产成品”科目的自制产成品或半成品的销售(出
库)情况或用途才能发现问题。
(5)有些国营工业企业的“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库存
原材料”科目已经出现了“贷(减)”方余额时,企业财会人员不冲减产品成本,而
把“原材料”盈余(即溢余)金额转入“应付款”结算资金科目,形成了“借(增)”、
“材料成本差异”或“其它应付款”科目,有意识地造成偷、漏所得税。
10.有些工业企业和少数商业企业的财会人员把产品(商品)销售、经营收入
不记“销售”帐,而列入了“利润分配”科目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偷、
漏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这种案例必须认真检查“利润分配”科目
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的本期(本年)发生额的具体内容,才能发现。
11.白条列支入帐,是目前一些企业造成偷、漏税的一个普遍问题。这类案例
不但列支方不准列支,予以剔除外,征收人员还应该采取顺藤摸瓜的方法,详细检查
开据“白条”的销售方,是否自觉地申报、纳税。
12.有些商业企业,特别是零售商业门、店,代个体加工或联户办工业企业销
售产品(商品)只缴纳了营业税,不代收代缴产品税(增值税),造成偷、漏产品税
(增值税)。
13.个体工、商业户偷、漏税严重。在个体工业性加工和商业经营摊点(含联
户办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产品(商品)贷款,有些是有帐而不记帐;有些是收多记
少,有些生产经营者不择手段地伪造单据,加大成本(费用)支出额;甚至,还有些
生产、经营者在本地加工,到异地发货、销售,在异地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会汇总收
款或现金交易,又不主动申报纳税,从而达到其偷、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
所得税之目的。
14.有些工业企业把产品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或消费者,只缴了产品税或增值
税,漏纳了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15.外贸经营单位把进口商品或出口转内销的商品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或消费
者,漏纳了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16.有些批发经营企业,从事批、零兼营业务,只缴纳了批发环节营业税,而
对零售业务漏交零售环节营业税。
17.有些商品收购企业或购、销兼营企业,对收税的应税上特产品或农、林、
牧、水产品,只缴纳了销售环节的营业税,漏交收购环节的产品税;或反之。
18.有些企业对同一类别产品的品目进行加工改制,应该按照“其它工业品”
税目缴纳5%的产品税,而错按经营性业务缴纳购销差额的10%或销售全额3%的
营业税,既错用了税种,又错用了税目的税率。
19.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性的加工业务,收取的经营劳务、服务业务等收入,未
作纳税申报、漏纳了营业税。
20.委托加工漏纳税款问题。
(1)委托加工的受托方加工产品新垫付的附料收入,单另开票,不合并加工费
收入,又不作纳税申报、漏纳营业税。
(2)委托加工的受托方企业单位,在没有任何证明依据的情况下,不承担代收
代缴委托加工产品的产品税或增值税,造成漏纳产品税或增值税。特别委托方属个体
工、商业经营者、联户办经营者、商业、外贸及行政、事业单位不进行代收代缴税款,
漏纳税款的现象多有发生。
21.有些工业企业对报废产品的残值销售收入的不记帐,或处理销售的边角废
料收入不计“销售”、“利润”造成漏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有的企业把上述收入作为
“营业外收入”,进行记帐,也漏纳了增值税。
22.有些工、商企业把一些不应该列入工厂(商店)成本(费用)的,例如滥
发奖金、实物、补贴、加班费等计入产品(商品)的成本(费用),又不作申报,不
但漏纳了奖金税,而且,还漏纳了所得税。
23.有些工、商企业把各有关部门滥摊乱派等不应列支的款项,擅自列入企业
产品(商品)的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中,从而减少了企业利润,漏纳
了所得税。
24.有的企业擅自把上年度的经营亏损,列作本年的“营业外支出”,从而减
少了企业的利润额,漏纳了所得税。
25.有些工、商企业在计算“工资基数”时,把“标准工资”以外的付食、粮
差、洗理等补贴和工资附加也列入“工资基数”内一并计算;甚至还有些企业把增发
的加班工资、夜班补助、奖金、实物补贴等也计入“工资基数”之内;为此,多提取
了“福利基金”,“企业基金”等款项,也有些企业把应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
人员工资(如医务、福利人员工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应由“专项工程
支出”负担的人员工资;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开支的人员工资;应由“工会经
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和应在“销售费用”、“技术转让”、劳务服务收入中支付的工
资费用等)列入“工资基数”一并计算,提取“专用基金”。还有些企业单位,违反
规定标准,多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等专用基金,从而增加了“企业管
理费”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费用),漏纳了所得税。
26.有些工业企业擅自把本企业自建的非生产设施或自制的生产设备开支的款
项,挤入了生产成本,减少了利润,从而也漏纳了所得税。
27.有些工业企业随意把购置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应与固定资产安装费一并计
入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入帐的),列入生产费用加大了产品的成本(费用),减少了
利润,漏纳了所得税。
28.有的工、商企业在“企业管理费”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先提取了“工
资总额”的15%“职工保险金”以后(也有少数企业不通过“预提费用”科目作预
予提),又把退职、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金等项资金,列支于“营业外支出”科目
中,这种又提,又列的作法,不但减少了利润,也滞纳了所得税。
29.有的县供销合作社,把省财政厅的省供销合作社会联合颁发的文件规定
“对专用基金、在本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的精神,曲解为“各项专
用基金之间,可以横向调剂使用”为由把部分“建设基金”或“扶持生产资金”转入
“福利基金”科目中,弥补了“福利基金”的超支;甚至,有的下属单位还沿用老规
定,按销售(经营)总额的4%的标准提取“简易建筑费”,用本期结余金额也弥补
了“福利基金”的超支部分,有的转超为余。
30.乡农建筑安装企业偷漏税行为主要表现在:
(1)偷漏税营业税、产品税。第一,完工工程不作工程价款收入入帐,偷漏营
业税;第二,完工工程收入长期挂在应付款科目,不申报纳税,偷漏营业税;第三,
隐匿工程价款收入,偷漏营业税;第四,包工包料工程化为包工不包料工程,偷漏营
业税;第五,工程价款收入不开“工程结算发票”,偷漏营业税;第六,建筑安装企
业附设的工场(厂)自制产品对外销售不申报纳税,偷漏产品税。
(2)偷漏所得税。第一,将工程结算收入、远征工程附加费、夜间施工费、脚
手费、机械管理费,直接转入专用基金,偷漏所得税;第二,巧立名目,“预提”费
用,转移利润,偷漏所得税;第三,以工资提留为名,截留利润,偷漏所得税;第四,
添置固定资产,作成本支出;第五,自立章程,扩大补助标准;第六,招待费、业务
费、请客送礼等杂费列入工程成本,作为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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