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税基侵蚀的对策研究——防止税基侵蚀的对策研究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既然税基侵蚀对财政经济运行,国家能力
具有上述扭曲和阻碍。选择和确立政策抑制税基侵蚀的发展和蔓延十分迫切。同税基
侵蚀的形成过程一样,对策的确立也十分复杂。不仅涉及到对某些税收和经济政策的
重新认识,还涉及观念的改变。比如,如何看待优惠政策?如何看待偷漏税?如何看
待合理避税?如何认识税收的收入和调节职能?如何看待中央财政在经济稳定增长中
宏观调控作用?只有这些理论、观念问题得到解决,合理、持久、有效的对策才能确
立。
一、尽快提高国家的汲取财政能力
提高的途径有两个。一是提高国家外部整合能力,即政府汲取社会资源能力,使
相当一部分社会资源通过现代税收或非税收筹措手段转变为政府资源。二是提高内部
整合能力,即中央政府运用财力的能力,使相当一部分政府资源通过稳定的分税制转
变为中央政府资源。
提高国家汲取财政能力的实质性含义就是提高两个财政比例:即财政收入占国民
收入比例(F/N),中央财政占国民收入比例(CF/N/)。同时应扩大地方参与中
央决策的机会,以及对全社会资源分配表达本地区利益的发言权,在中央地方之间达
成妥协,以政治权力换经济利益。既取之,又予之,或先取后予。主要建议如下:第
一,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纵向分权,按四级政府运行结构。中央与地方分权应依据
成文宪法。建立现代的、稳定的权力结构和政治体制。第二,国家财政收入实行分税
制。三级财政征收(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使用(中央、省、市县、区乡)。
国税为全国统一税,省区无权减免和改变;地方税为省区统一税率,县市无权改变。
第三,统一税制,统一税率。对国内外企业统一公司法人所得税。除自由贸易区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应对外国公司实行“优惠”税率,对本国公司实行“歧视”税
率。国有企业一律实行“税利分流”的现代制度。任何公司有权拒绝一切非规范的各
类上缴和摊派。第四,统一个人所得税,扩大其税基的范围,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按累进税率进行超额累进征收。建立针对个人的财产税体系,与个人所得税并举,扩
大税基的覆盖面。
二、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从两个方面对税基不利。一方面,优惠本身使税基变窄或税率变小;另
一方面,一些不该享受优惠的,通过“挂靠”和“寻租”的方法偷漏避税。前者是税
务当局主动放弃的,后者是派生的,也是始料不及的。解决问题应从此下手。
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涵盖了所有经济领域,数额大,层次不清,目标混乱。政府已
失去对这一手段的控制。任其发展下去,我国将成为一个庞大的避税地。这不仅会引
起税款流失,造成经济混乱,与我国依靠自力更生发展经济的方针是相悖的。因此,
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具体分析:(1)立即关上税收优惠大门,任何
理由都不能成为出台新优惠措施的依据。(2)税收优惠的决策权应在中央,不能分
散,防止越级越权的行为。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无权确立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
的权限以外,地方、部门的任何越权减免税收当视为违法行为。(3)收缩税收优惠
范围,包括缩短投资鼓励的地区、行业、项目。(4)统一税收优惠方法,改变企业、
个人身份给予优惠为统一按地区、行业、产品给予优惠,公平税负,统一规范。(5)
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同时相应取消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其它方面享受的优惠政
策。(6)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和两种个人所得税,并相应统一税前列支、扣除及成
本开支方法。
三、强化对偷漏的管理
对偷漏税控制的指导思想应是,加强宣传,重视调查,加重处罚,严格队伍。加
强宣传是通过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培养纳税观念,自觉遵守税法。重视调查是税
务机构应及时掌握各类纳税人的纳税情报和经济情况。建立能及时反馈的信息网络。
只有了解了纳税人的情况并予以纠正和处罚,才能堵塞偷漏税。因此各税务机构应当
建立计算机信息档案管理体系,将可能成为偷漏税者消失在偷漏税行为之前。加重处
罚是因为偷漏税是违法行为,不重罚不足以教育大量后来者。偷税获益与查处受罚之
间的关系是罚轻偷税严重。严格队伍是指加强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征管人员的水平,
将执法犯法者清除出执法机构,严禁以税谋私和“苛索”。
四、强化反避税管理
对避税管理应吸取外国的经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使有关法律具有权
威性和实用性。这方面应当破除一种不正确观念,即认为对避税现象限制过严将驱外
资撤出。其实大部分技术先进。资金雄厚,商誉很好的外资企业都是以合法经营为谋
利途径,能否避税并非其投资决重的主要依据。加强避税管理概括起来有:
1.在税种设计上的管理,目的是追求税负的“纵向迂度”和“横向公平”。纵
向迂度对征者来说是取之有度,发挥税收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可缓和避税行为。横向
公平要求税种设计,一方面要注意税的统一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区别对等,加强税收
调节,将竞争起跑线拉平。同一性和差别性相辅相成。同一性是指同等情况应同样纳
税,体现税收面前人人平等。区别性是同一性的另一种表现,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纳税
人,占“天时、地利、人员”等客观因素(这些因素来自国家)的那部分纳税人应接
受税收调节,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横向公平也可缓和避税行为。
2.税收立法管理,堵塞税法漏洞。明确的纳税人,宽广的税基,明细科学的课
税对象和税目,刚性统一的税率,素质高的队伍和反避税措施的基础。反之,过高的
减免规定,不当的纳税环节,过高的起征点和税率,复杂的征税方法都可能诱导避税。
3.税务人员管理,提高征管水平。避税与反避税的实质是征与纳之间的斗争。
由于双方在避与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别,加强征管队伍管理尤为重要。对纳税人而言,
避税成功的获益直接归个人,在处罚不严时,作用十分明显;对征税者来说,反避税
成功的利益不直接归征管人员,甚至没有利益。由此导致避者积极主动,反避者消极
被动。加强反避税队伍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解决征管人员反避税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
从而积极行事。
情报信息管理。加强反避税技术,建立反避税信息库,及时掌握避税的手段,一
方面防止避税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有利于制定更完善的说法。
5.反避税宣传管理,正确引导社会风气。在税务当局自身廉洁前提下,加强纳
税的正面宣传,对公众心理加以影响,对踊跃纳税者和现象及时报导,对著名人物因
逃避税收受处罚的事大力宣传,以利防止避税。
五、变无税交易为有税交易
包括两种情况:非货币交易和无发票交易。前者是指交易过程中没有精确的货币
价格计量过程,在我国主要是大量福利性非货币收入和物物交换,这种情况导致流转
税的税基流失。后者是指虽有货物价格,但支付一方没有收取发票交易凭证,导致营
业交易收入缺少证据,也导致流转税的税基流失。具体对策包括:(1)强化发票作
用,杜绝“无发票交易”和“无发票所得”;(2)建立纳税人自动申报制度,显化
兼职收入,将相应税收“举证责任”移交纳税人;(3)加强所得税和营业税制建设,
采用广泛综合课税制,扩大所得和营业税基。
六、变无税财产为有税财产
财产税是与商品流转税和所得税并列的三大税系,财产是商品流转后所得的沉淀。
我国财产税一直未能建立起来;导致一大部分税基税离于税法之外。建立财产税系主
要建立三种税:一般财产税、财产增值税和财产转移税。一般财产税就公民个人拥有
的大件财产原值征收,将个人财产从无税财产变为有税财产。这种个人申报制还有利
于克服腐败行为,有利于对不正当财产来源的监督。财产增值税又称为财产利得税。
它既可与一般个人所得税合并,也可单独征收。征收对象是财产使用过程中带来的收
入,而不是财产价值本身。财产转移税包括遗产继承税、财产赠予税、财产交易税,
通过三税完善财产转移税体系,堵住避税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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