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税基侵蚀的对策研究——税基侵蚀原因分析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税基形式表现形式多样,遭侵蚀的原因也
十分复杂,从不同的角度考察有不同侵蚀分类。从征纳双方角度分为征税方和纳税方
原因;从主动和被动角度看,分积极主动侵蚀和消极被动侵蚀;从对经济影响好坏角
度看,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后果的侵蚀,从表现形式上看,分直接和间接的侵蚀。
一、征税方原因
税基侵蚀从税务当局自身找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实行各种税收优惠
的政策过程中,使税基遭侵蚀,税收流失,二是政府在确立税法过程中,没有将税基
作为课税对象,或虽作为对象,但课税对象范围较窄,导致税基侵蚀。
(一)政府实行各种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税基侵蚀
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
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等问题。因而利用税收政策引导投资方向,吸引外资和外国先进
技术是这些国家的普遍选择。然而,种种优惠政策的确同时也标志着税基遭受侵蚀的
产生。从我国看,下述五种优惠政策对税基侵蚀最强。(1)涉外税收优惠。197
9年至今,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给予广泛的税收优惠,包括投资本身的优惠、利润分
配的优惠、再投资的优惠、计算税额中的优惠、特殊部门和行业追加优惠、专项优惠
等多种形式。这种优惠实际发挥正面作用到底有多大,值得怀疑。但导致国税的大量
流失则是实实在在的。据东北财经大学解学智先生介绍,我国1983年-1992年
仅免二减三一项,就使税基流失1500亿元左右,损失税款500亿元。(2)对
内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除了对涉外企业和个人优惠外,中国还对内资企业有各
种优惠政策,如对农、林、牧、水的投资,对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
投资、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投资,都可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值得一提的是,
某些地区还自行制定优惠办法,越权减免,越级减免,拓展了税收优惠的深度和广度。
如某城市曾公开宣布:凡在该市投资建厂的企业和个人,享受比经济特区更优惠的待
遇。这些优惠不仅不合理合法,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起不到优惠想达到的目的,然而却
直接减少了税基,使税收大量流失,却是实实在实的。(3)社会政策减免。这是指
政府出于公平税负考虑,在税法中规定的起征点、免征额、税前扣除和列支项目、社
会性减免(如对残疾人企业的减免税)等,这一政策实施与一般优惠政策不同,但在
税基侵蚀上是一致的。这种社会政策减免,除直接侵蚀税基外,还带来大量的偷漏税
和避税机会。如起征点的存在带来大量起征点以下税基不能带来国税收入。若没有起
征点,则一方面能扩大税基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也能克服以上偷漏税和避税行为。
又如,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减免,一方面已经侵蚀了税基,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挂靠现
象”;冒牌假福利企业,假投办工厂、假“高科技”企业,纷纷出现,税基进一步受
损失。(4)改革中临时出现的税收政策。主要的典型例证是“税前还贷”和“出口
退税”。税前还贷是一项投资抵免政策,也是税收优惠政策。国有企业实行税前还贷
的初衷是照顾老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技术改造缓慢,无力承担还款任务的特殊需要,
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帮助企业渡过独立经营初期的困难而颁布的。
这一政策具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是,它严重侵蚀了税基,其实质是国家财政替企业
还贷款,弱化了企业信贷之间经济约束,导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据统计,截至19
90年,仅国有企业税前还贷额一项就达3000亿元,如按50%税率计算,损失
税款约1500亿。有人核算过,仅税前还贷一项就使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
2个百分点。(5)扶持性减免政策。扶持性减免政策是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
中央授与的职权范围内,在有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前提下,对从事开发性生
产,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并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按规定纳税有困
难的国营、集体工业企业经申请批准,可给予扶持性减征新增产品税和增值税照顾。
扶持性减免的条件,一是扶持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计划内项目;二是
按税法规定,纳税确困难;三是计划内项目使用的贷款必须是金融单位发放的生产性
贷款;四是计划内项目投产后有新增产品税和增值税。在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
经严格审核可给予减征新征产品税和增值税。从扶持性政策的产生背景看,它有一定
道理。然而在实践中,则导致大量挂靠性偷漏税和逃税活动,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
此外,还影响企业公平税负和公平竞争,有的发展成“免税”或变相“免税”,严重
削弱了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地方政府不能很好掌握税收自主权,地方主义导致中
央税收无法保证。
(二)课征范围之外的税基大量存在
税基是理论上的课税对象,国家将税基中能成为课税对象的都列入课税范围,加
以课税。一般说来随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能量和实物能量不断扩大,动态的交易性
税基和静态和财产占有性税基都在不断扩大。此时,国家一方面通过出台新税种将新
的税基或成熟的税基纳入课征范围,国家还可以通过调整旧有税法,通过扩大课税对
象范围,降低起征点,缩小免征额,减少扣除项目等。将新税基纳入课税范围才能确
保国税收入,随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然而,我国无税交易和无税所得广泛存在,
使大量税基存在于课税范围之外,税基浪费,国家亏损。无税交易是非货币交易和隐
蔽交易。众所周知,商品课税是以商品交换为前提。因此,凡是非货币交易一般无法
纳入商品课税的征收范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比重较大,商品交换
的潜力很大。换句话说,随货币化程度提高,商品课税的范围会越来越宽。反过来说,
非货币交易广泛存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税基。与非货币交易相似,对税基有很大侵蚀
作用的是隐蔽交易。它是指“灰市”交易和“黑市”交易。有些灰市交易是无发票交
易的另一种形式,显然无发票交易也是一种隐蔽交易。在我国政府对交易形式管理不
严,很多企业或个人出于习惯或其它原因,从事一项经济活动,特别是某项服务付费
后,不主动索要发票--交易证明,从而形成大量不缴纳税交易行为及“隐蔽所得”,
这对税基侵蚀作用十分明显。据粗略统计,我国非货币交易和隐蔽交易广泛存在,将
使商品课税的税基流失1/3以上。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大量无税所得。具体包括
非交易所得、非货币交易所得和其它隐含所得以及隐含财产。由于非货币交易的广泛
存在,非货币交易所得也是大量的,同时由于这类所得无法捕捉和度量,自然逃脱于
实际课征范围之外。事实上,在我国还大量存在非货币收入,非交易收入--不仅未通
过货币交易,也未通过交易,即非交易所得。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城市居民享受的廉
价住房、公费医疗免费托保、上学,农村居民的自我生产收入等。这类所得提高了有
关人员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实际收入水平,但无需通过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本来这种
通过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可以通过财产沉淀环节加以课征,然而我国财产更是在课税
范围之外,是很令人遗憾的。国外有些学者估计,我国居民个人的人均GDP均为800
~1000美元,现有统计结果是未把社会福利部分计算在内,由此可见,非交易所
得部分数额之大。非交易所得和非货币交易所得均属隐含所得,但非其全额。在现实
中,还有大量的其它所得,如“送礼”收入,“回扣”收入,“公款上用”收入,
“寻租”收入等等,无不进一步削弱税基。
二、纳税方原因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二是纳税人寻租压力。
(一)偷漏税有增无减
我国税制不健全,税法程度低,自觉纳税观念不强,不规范交易存在,是至今未
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偷漏避税屡屡发生,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由于中国税制处在发展和改革之中,漏洞缺点在所难免,加上大量减免税优惠政策的
存在和征管不力,处罚不严为逃税、避税者提供了机会。
有资料表明,中国1/2以上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偷漏税行为。据某市调查,税
收机关对该市各类企业和税基控制和掌握程度分别为:国有企业为90%;集体企业
为50%;私营、个体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纳税人缴纳多少几乎完全取决于自愿,
偷漏税已处于半公开的程度,避税则处于公开化。同是该市,1991年税收清查中,
个体、私营企业1990年实征税款仅占应征税款29.2%。与企业偷漏税现象相
似,中国居民个人偷漏税也十分严重,各类文艺、体育明星、官倒、私倒偷漏税已不
是什么新鲜事,即使是懂法的国家公务人员,也有不同程度的偷漏税行为。某市税务
局调查,该市市属企事业副科级以上干部中有44.24%的人存在偷漏税行为。
与偷漏税相伴的是避税。避税对很多人来说是新鲜名词,但很多企业和个人不仅
已经懂得,而且已广泛应用了。涉外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
外国独资经营企业在避税方面尤为突出。它利用转价定价以及其它手段将境内利润转
移到境外,形成“虚亏实盈”,由此导致税基流失在三资企业中占一半以上。许多地
区的税务机关有类似的统计资料,“三资”企业亏损面在50%以上,但其中绝大部
分是虚亏实盈。即使盈利企业,也有大量利润转移行为。国内企业也有类似的情况,
为躲避高税负,个体变集体,集体变福利企业,各类挂靠学校挂靠科技屡见不鲜;为
了利用新办企业初期减免税政策,某些企业不断地开业、歇业,不断改换名称或经营
范围;近年来,一些企业也开始利用转让价格在联属企业之间转移利润,某些集团公
司甚至有专门的“基地公司”,即以享受税收优惠多的企业作为集中利润的基地。有
的通过“信箱公司”和“信托”等手段来避税,避税手段已跟上了国际潮流,可以预
想,随着股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避税问题将更突出。
(二)纳税人的“寻租”压力
“寻租压力”是指纳税人想方设法努力利用各种渠道和关系向有关当局施加影响,
让其主动给其税收上的好处,包括抵免减免、延期以及减少处罚等等。它与避税的最
大区别在于避税是纳税人独自进行的,而“寻租压力”则是通过税务当局以及税务人
员积极配合,一旦成功,比避税更为“正大光明”。由此可见,“寻租压力”与正常
减免优惠有相似之处,有些甚至一样。但从理论上看,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1)
正常减免优惠是针对众多同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而言,具有一般性;“寻租压力”是
个别纳税人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人为改装而得到优惠;(2)正常减免是税
务当局为了某种目的人为选择的,“寻租压力”是税务当局或个人为达到目的而给予
的;(3)正常优惠是公平竞争,“寻租压力”是不公平竞争。我国大量存在税收
“寻租”导致税基流失,相当惊人。值得一提的是个别执法犯法的人员在“苛索”、
“回扣”之下,拿国税作交易,以税谋私,主动与“寻租”者做交易,谋取个人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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