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税收征管与反避税——税收流失形式的多样性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税收流失形式是指具体导致税收流失的方
式和途径。税收流失与政府为了涵养税源故意藏实于民不同,它是现行税制下,本应
征收而没有征收上来,流失在企业、单位和个人手中的税款。税收流失形式从性质上
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漏税、让税、欠税
漏税、让税、欠税三者都属于税收流失,这是三者基本共同点。除此之外,三者
都是税务局责任,只是三种责任轻重不同罢了。
漏税 一般来说,漏税的主要责任是税务局,是税收征管工作不够仔细,征管手
续不够先进,征管方法不当,导致漏税。如果责任不在税务局,那么就不属于漏税,
而是偷税或称逃税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分不清什么是漏税,什么是偷税,其
实两者区别一目了然的。凡是责任在税务局的即为漏税,责任在纳税人即是偷税。
让税 是指税务局出于某种目的需要,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减税让利,涵养
税源,扶持某些特定的纳税人。因此,让税与漏税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有意识的、
有目的的;后者是无意的、无目的,属于工作质量问题。让税则是宏观、微观调控问
题。让税的最基本形式是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负税、减税、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
减少滞纳金、缩小计税依据、扩大税基扣除等。让税的后果除了达到调控目的之外,
还将产生另一副作用,即打破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原有经济活动失去统一的尺度,特
别是价格成本体系受让税冲击较大,尤其是让税政策被很多企业或纳税人不正当挂靠
利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欠税是指税款已到期,纳税人不能按时将税款如期解缴的行为。欠税是税法明确
规定的解缴日期,在迟缴后即自动承担滞纳的后果,即交滞纳金,或罚款。因此,对
企业来说,欠税不能排斥有时故意欠税的问题,如果一方面明知欠税须交滞纳金,另
一方面又自愿承担,这有可能是出于税收策划的目的,即在短期资金拆借已达高利贷
水平,企业家用欠税办法替代短期资金拆借的高利贷,达到融资的目的。这种欠税在
企业有理由说服税务局欠税原因、或者企业在税务局内有人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更
何况,我国的滞纳金又有很大的弹性(往往用1~5倍方式罚款)。
二、骗税、偷税与抗税
骗税、偷税与抗税三种流失形式是所有税收流失形式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都属于
非法性质的税收流失。这其中,又以抗税最严重,骗税次之,偷税随后。作为现行税
法体系,企业只有在守法的前提下来维护合法权益,而骗税、偷税和抗税将严重破坏
现行税法,使之失去有效的权威之基础,因此是打击的重中之重。
骗税 一般来说骗税活动主要有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再就是骗取税收优惠活动,
最后就是做虚假帐目,骗税务人员,导致偷税活动。在骗税活动中危险较大的骗取出
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质是将国库收入偷盗出来,比少交税在性质上要严重得多。
此外,骗税活动往往有税务局、海关人员配合,这样更增加了骗取出口退税对税收征
管干扰的严重程度。
偷税 又称之为逃税。偷税活动也是非法税收流失形式,是指纳税人用一系列非
法的手段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偷税活动与漏税、骗税、避
税有时界线很难划清,其实在非法的偷税与合法的节税之间存在广阔的非违法的避税
空间,因此,随着对反避税要求的日益严格属于偷税性质的避税也就随之消失。不断
扩大偷税打击面,缩小避税空间是各国税收征管的一个方向。
抗税 指纳税人以暴力手段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是明目张胆地违法行为,在我国
抗税一是由于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愚昧所致,另一面也与税收征管人员征管方法,
征管态度有关,因此,二者都要同时治理,才能将抗税减少最低限度。
三、避税、节税与转嫁
避税 避税的确切含义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通过资金转移、费用
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和不纳税的一种非
违法的经济行为。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生活来看,避税都是纳税人对现有
税法的缺陷及特有漏洞的成功发现,这种发现不仅使纳税人有效地避开了纳税义务,
而且这种行为又是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它从一个侧面反映
了现行税法在多大程度上富有效率。从法律意义上讲,避税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避税是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缺陷进行的减轻税负,少纳税的
实践活动,而偷税则是公然违犯,践踏税法,与税法对抗的一种行为。避税得到政府
的无可奈何的默许和认可,偷税、逃税则要受到打击和严惩。这种区别在任何一个国
家都是明确的,但是,法律方面的区别不能掩盖它们在经济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在经
济利益追求方面,避税和偷税的客观效果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增加和扩大纳
税者的即得经济利益,增加纳税者利润收入减少纳税数额、使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分
配有利于纳税企业和纳税个人,而不利于收税者。因此,政府对避税问题十分敏感,
反避税呼声愈来愈高,并且总是不断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已有的避税行为适时地对
税法进行补充、修订、调整,这种反避税性质的税法调整,已迫使更多的企业和个人
转向更为合法的节税行为和转嫁行为。
节税 指纳税人在充分尊重税法的前提,合法地进行规避,这种规避本身与立法
意图是吻合的,节税其实质是税务策划。企业在节税过程中不得违背税收立法本意区
别避税与节税的关键。
转嫁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供应价格等办
法,把税负转移给他人。税负的这种转移过程就叫转嫁。税负转移结果,把负担落到
负税人身上,就叫税负的归宿。所以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和真正的负税人是
可以分离的。纳税人可以不是负税人,负税人不一定是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人。因此税
负转嫁与节税、避税、偷漏税最大区别不在于企业和个人利益的转移,而在于转嫁不
改变税收人本身,只是改变税负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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