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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出租分清用途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某人在山东省某县县城有10间住房,2 001年9月,王某与一批发商签订了出租房产合同,合同约定沿街房屋7间每间月 租金3000元,其他房屋每间月租金1500元。10月5日,该人来到该县春光 税务师事务所,就其9月份租金收入25500元的纳税事宜进行咨询。 代理人员认真审查了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指出该人应就其租金收入依5%的税 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同时按营业税的5%和3%分别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对租金所得扣除20%的费用和税费后,按 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分别为: 应缴营业税=25500×5%=1275(元); 应缴城建税=1275×5%=63.75(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1275×3%=38.25(元); 应缴房产税=25500×12%=306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5500×(1-20%?-1275-63.75 -38.25-3060?×20%=3192.6(元); 总体税负为7629.6元。 该人在代理人员算了这笔账之后,提出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代理人员指出, 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文件,只有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用房,并且出 租后仍用于居住的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政策为,营业税税率降为3%,房产税税 率降为4%,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为10%。该人高兴地说:“我出租的部分房屋就是 用于居民居住的。”原来批发商将沿街的7间房屋改造后用于对外经营,其他3间用 于个人居住。 代理人员指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 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由 于该人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界定民用与商用,因此9月份收入仍须按上述数额申报纳税。 如果10月份租赁合同稍作变更,明确商用与民用的租金划分,10月份用于民用居 住的租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整体税负下降。 应缴营业税=21000×5%+4500×3%=1050+135 =1185(元); 应缴城建税=1050×5%+135×5%=52.50+6.75 =59.25(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1050×3%+135×3%=31.50+4.05 =35.55(元); 应缴房产税=21000×12%+4500×4%=270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1000×(1-20%)-1050-52.50-3 1.50-2520?×20%+?4500×(1-20%)-135-6.75 -4.05-180?×10%=2629.2+327.42=2956.62 (元); 总体税负6936.42元。 分开与不分开相比,每月可以减轻税负693.18元,一年下来还是很可观的。 该人听后不由感叹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不懂政策真是不划算。” 目前,各地执行财税[2000]125号文件有差异。有的地方规定,居民住 房出租,只有出租后仍用做住房的,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而有的地方规定, 只要是住房出租,都享受优惠政策。在实际中,确实存在难以划分的问题,比如许多 小公司租用住房,既是办公地点,又是居住用房,应如何认定呢?因此,纳税人应详 细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再做筹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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