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流转税的逃税审查方法——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销售的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均要作销售收入
处理,并以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算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依据。而个别企业为
了减轻流转税的负担,只将主要产品作销售处理并申报纳税,而对残次产品、等外品
及联产品、副产品的销售,则不入销售帐,将其收入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在计算产
品成本时,将其成本分摊到完工的主要合格产品中,使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
产品的销售,不负担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减少应纳税额。
二、审查方法
对此逃税避税问题,主要采用调查法、审阅法和核对法进行审查。首先调查企业
有无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等,并检查其是否作销售处理;其次审阅营业
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明细帐,尤其注意前者的贷方发出额,以确定有无记录残次品、
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的销售收入;最后按实际少转的销售收入,计算漏交的流转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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