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的基本框架与反避税——其它税的基本概况(1)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以上几节我们着重介绍了流转税和所得税
制。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中,除了流转税和所得税以外,还有其它一些税种,如资
源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车船使
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在这些其它税种中,比较重要的有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等,下面着重介绍一下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
一、资源税
资源税,就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
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体现
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的资源的开采者所开采的所有
应税资源,均应交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还要相应多纳资
源税。
一般资源税相当于对绝对地(矿)租的课税,体现的是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立法
精神。级差资源税相当于对级差地(矿)租的课税,其作用通常被解释为调节资源级
差收入。
(一)资源税的主要特点
1.资源税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围。资源税只征收原煤、原油、原矿等自然产品,
而不征收其加工产品(对固体盐征收的资源税例外)。
2.实行差别税额。为了发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作用,资源税根据纳税人开采
资源条件的优劣及其收入高低,划分若干资源等级,分档核定税额。资源税既可以调
节不同产品之间的级差收入,又可以调节同一产品内部的级差收入。
3.从量定额征税。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计量单位确定税额,从量定额征收,
一则便于计征和缴纳,二则便于设计差别税额,三则便于确定纳税人的纳税地点,照
顾到资源产地的利益。
4.资源税兼具有偿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资源所有权
和政治权力双重权力课征的一种税,它是采用税收手段收取应归资源所有者的地(矿)
租收入。
(二)开征资源税的意义
1.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长期以来,由于无偿开采国
有资源,对因资源差异造成的级差收入也没有进行调节,从而助长了一些企业出现采
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乱采乱挖的现象,给国有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开征
资源税,就可以根据资源和开发条件的优劣,确定不同的税额,把资源的开采和使用,
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一方面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经营者乱
采滥用资源,减少资源的损失浪费;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经营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方面
的考虑,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国家资源。
2.合理地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在同一起跑线
上公平竞争。开征资源税可以有效合理的调节因自然资源的优劣而造成的开采经营者
的利润收益的差别,把由资源条件造成的级差收益收归国有,改变企业利润水平悬殊
和苦乐不均的矛盾。我国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由于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因而各地
的资源开采条件差异很大,品位高、成色好、容易开采的资源,则由于成本低而收益
丰厚;相反品位低、成色差、开采条件恶劣的地区,则开采成本高,利润微薄。这种
收益差异是由客观资源条件造成的,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水平,为了促使企
业在同一水平线上公率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方法,必须开征资源税,把资源的级差收
益收归国有。
3.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资源属于国有,因此国家除了凭借政治权力还
可凭借对资源的所有权开征资源税。资源税开征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扩大了财政
利益,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又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
4.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
资源基本上是国家所有的,因此对于由于资源条件的不同而造成的级差收入应该收归
国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的收入好坏将直接影响职工个人
的收益。如果不把级差收益收归国有,则不仅会造成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也同样会
造成各行业各企业单位之间职工的苦乐不均,而这与其主观努力却没有必然的联系。
因而开征资源税关系到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资源税的主要内容
1.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
税还缺乏经验,所以《资源税条例》规定了六个应税产品。它们是:
(1)原油。系指开采的夫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人工炼制的石油。
(2)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由煤矿生产
的天然气。
(3)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及其它煤炭制品。
(4)其它非金属矿原矿。系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井矿盐以外的所有非金
属矿原矿。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凡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以及其它有
色金属矿原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境内的资源情况暂不征收或暂
缓证收资源税。
(5)黑色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系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
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矿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是用海、湖水或地下卤水晒制和加工出
来的呈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相对
于固体盐而言的。液体盐俗称卤水,其概念应包括:①氯化钠的含量幅度;②明确它
是制造碱、固体盐以及其他产品的原料,可以计量(有检测标准),可以直接销售。
2.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的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
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法缴纳资源税。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
或盐的单位或个人均不构成资源税的纳税人。此外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
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指的是收购应税而未税的矿产产品的单位。具体来讲,资
源税的初级义务人有以下两种:(1)收购应税而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
有部分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除自己采矿外,还收购其周围或附近群众零星开采、个体
户乃至乡镇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用以自用、外销或完成自己承包的矿产品产量。对其
收购的未税矿产品,就需要在收购时代扣代缴资源税。(2)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
单位。这类企业自己并不生产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而只是收购集中一些小矿开采的
矿产品用以自用或再卖给使用单位,如一些专门从事采购的民矿收购单位。这类单位
在收购应说未税矿产品时,同样构成了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代扣代缴的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3.资源税的征收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这比从价定率征收有更大的优越性,避免鞭打
快马的现象出现。资源税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普遍征收是指对
在我国境内开发的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一切资源征收资源税,每一资源税应税产品
的所有开采或生产者都要依法缴纳资源税。级差调节,就是总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贮存
状况、开采条件、资源本身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
进行调节。级差调节原则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就是实施差别税额标准。
资源税的税额是按照资源产生的销量或自产自用量(以吨、立方米、50M挖出量
为计税单位)为依据核定单位资源税税额或税额标准的,是从量定额税。资源税的税
额较多,单位税额从0.30元到60元,共约60个档次。税额多的主要原因在于
资源税课税品种多,级差收入高低悬殊、参差不齐;另外,对资源税的开征缺乏经验
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资源税税额的核定大体遵循了以下原则:(1)税负从轻,税额档次从简;(2)
分级核定,分层表述;(3)粗细结合,点面兼顾。
资源税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资源税额=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和计算资源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按
照规定课税数量的确定应分如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的实际销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以应税产品的
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款责任的义务人,依据收购的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为计算代扣税款的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主管税务机关确
定的将原矿加工产品的数量换算为原矿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收,以加工的固体盘数量为课
税数量。
4.资源税的减、免税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这一条在原来的资源
税条例中就有,这次颁布的新条例仍予保留。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
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除上面所列需要减免税的情况以外,如果再有其他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资
源税,则需国务院作出统一规定。
(4)《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
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