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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的基本框架与反避税——所得税的基本概况(3)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 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对超过一定标准的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 得税,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做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形势从无到 有逐渐建立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这三个部分,而且这三部分的出台也是有先有后的。应该说,这三个个人所得税法规 的颁布实施,不仅在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调节个人收入、缓解 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增加了国家大量的 财政收入。“三税”从出台到1992年底,共征收税款117.72亿元。 (一)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三个法律、行政法规并存的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 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使过去沿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形势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其主要表现在: 1.对个人所得,在课税时要区别不同纳税人,分别适用不同税种,法律上很不 规范,例如,对于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国公民则 要区分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适用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 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种状况,在立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都不好解释,也不符合国际 通行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对于个人所得的必要扣除过于简化,不利于按个人的真 实纳税能力进行纳税。而国际上对于所得税起征点的设置是综合多种参数的变量得出 来的,不象我国原先实行的综合扣除制。 2.费用扣除标准偏低,名义税率过高。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薪金 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费用扣除额每月为800元,在1980年刚 实行时,相当于547美元,但到了今天,随着人民币汇率的不断下调,仅折合成1 40元美元左右。显然,这种扣除是明显偏低,使税负从轻的立法原则失去了效用。 同时,对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也存在着这种状况,而且在制订这 些法规时,由于思想理论上受“左”的思想影响比较大,所以名义税率规定的很高。 例如对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际最高税率可达84%,这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高 税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一方面由于低扣除、高税率而显得税负大重;而另一方面, 由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漏洞百出,征管制度极不健全,偷漏税现象大量存在,因 而实际征收到的税款远远低于潜在的税源标准,由此造成了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相差 太远。 3.由于情况的变化,特别是10年来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收入增长、人民币 汇率的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状况的存在,税法原先规定的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征免政 策、征管办法等已不能完全适应,影响公平税负的贯彻和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 对于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加以解决, 以便于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向着科学、统一、规范、合理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才能缩短与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做法的 距离,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简化税制、 公平税负、强化组织财政收入和适当调节个人收入,维护国家权益,增强公民纳税意 识,使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完善。这次修订税法遵循了以下原则: 1.以保持政策连续性为前提和适当调整的原则。既然是修改税法,而不是新立 税法,就应尽量保留原执行中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一些行之有效,已被普遍接受 的政策规定,对于明显不合理或修正后才能执行的,要加以调整和充实完善。因此, 必须适当降低税负,扩大税基和调整证税、免税项目。 2.同等课税和因情况差异区别对待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法统一后,取得相同应 税项目的不同纳税人,应当同等负税;但对某个纳税项目,因纳税人不同,他们的收 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不同,可以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如对工资、薪金所得,国内、外 籍人员或境内、境外工作取得的,由于纳税人所处的环境不同,其收入水平和消费水 平存在较大差异,可以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以符合各自不同的情况。这样做是 必要和合理的。 3.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在较长时 期内稳定不变,这是法律稳定性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变化, 一旦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就应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作出适应的处理,以增强其适 应性。比如费用扣除标准,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不 断提高,就应当适时进行调整,以符合变化了的新情况。 4.简便易行和有利控管的原则。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应从我国的现实国情 出发,借鉴国际上的有益做法。比如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和计算征收办法,必须适 应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税收管理的现状,具有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做到既要方便纳税 人缴税,又要有利于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和监督管理。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分 项扣税、分项定率、分项计证的模式,并且实行源泉控管、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 报纳税相结合的办法。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 1.纳税人。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 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 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纳税范围。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3.计税依据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额=每月收入额-800元 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必要费 用 劳务报酬所得额、稿酬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额,每次收 入不足400O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时,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额×20% 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价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点: ①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它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 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②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得到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 务院规定。 ③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所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 税额。 (2)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800或附加减除费用×适 用税率 此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表1-1。 表1-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800元的 5% 2 不超过800元-2000元 10% 3 超过2000元-5000元 15% 4 超过5000元-20000元 20%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 25%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 30%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 3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 40% 9 超过100000元 45% ①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虱 应纳 个人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 此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表1-2: 表1-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担经营所得)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不超过5000元-10000元 10% 3 超过10000元-30000元 20% 4 超过30000元-50000元 30% 5 超过50000元 35% ②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③稿酬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四)关于减、免税政策 根据全国人大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 1.下列各项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它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单位的收入,以及外国组 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 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 其它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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