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的基本框架与反避税——新税制的基本框架与避税(3)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三、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框架与避税
要点
(一)关于纳税人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国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红
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关于征税对象的规定
我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原则。这
一原则符合大多数国家的习惯做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判
断居民公司的标准采用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
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对于外国企业实行的是收入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对其境外收
入不征税。
(三)关于税率的规定
按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
为3%。
(四)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
具体优惠措施有三种基本做法:定期减免税优惠;低税率优惠;退税优惠。就定
期减免税优惠而言有“从获利之日起免二减三”;就低税率优惠而言有对特区投资按
15%征税,对特殊行业投资10年内可申请减征5~30%;就退税优惠而言,再
投资可退税40%。
(五)关于反避税的规定
新税法加强了反避税,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采用
抬高进料价格,压低商品外销价格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等办法转移利润进行避税,或不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
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六)避税方法分析及反避税要点
1.利用“免二减三”优惠政策避税。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是中外合
资企业不分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也不分国家是否需要鼓励投资的行业和项目,
都给予“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优惠。其结果产生两大避税后果:一是利用两
年免税避税,在两年内经营,到第三年需交所得税时,该企业停止经营,重新寻找合
资项目。二是利用三年减半避税,搞虚假亏损,因为征税是从有盈利之日起,这样推
迟盈利,或者搞假亏损,避交所得税。
2.挂靠“合资”避税。我国涉外所得税在对“合资企业”实行普遍“免二减三”
税收优惠的同时,对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仅限于对从事“农林牧”利润率低的行业
给予一年免税,二年减半征税,使“三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差距太大,结果引来一
系列挂靠现象。
3.利用税收抵免和饶让避税。在处理国家间税收矛盾冲突时,为避免国际双重
征税,世界各国普遍对外国税收实行抵免,有的国家还实行“税收饶让”使税收优惠
真正为投资者享有。然而,三资企业的外方有了能利用抵免和饶让达到避税的目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