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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的基本框架与反避税——新税制的基本框架与避税(2)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二、所得税体系框架与避税及防范要点 新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所得税体系。 新的企业所得税,不但可以兼顾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的征税需要,而且适应了企业多种 经济成份并存和混合经济形式存在复杂情况。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形成一个公平、统 一简化的国内企业所得税制,并且为下一步统一内外企业征税办法创造了条件。改革 所遵循的原则是:(1)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2)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 系;(3)遵循国际惯例;(4)简化税制,方便征管。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共18条,由:纳税人,计税依据,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扣除,税收优惠,避免双重征税,征管办法组成。 2.关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也有效; 3.关于计税依据--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净收入: 净收入-(利息+工资+职工三费+公益捐款)=应税所得额 =计税依据; 4.关于税率设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为什么将税率设计为33%,主 要有五个方面原因:(1)方便计算;(2)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相衔接;(3)与多 数国家的税率相近;(4)与股份制试点企业税率相近;(5)与目前企业的实际税 负相近。 (二)企业所得税的避税与反避税要点 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要点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1)防止企业“膨胀术”, 即“膨胀”成本、费用和损失,缩小净收入;(2)防止企业膨胀“利息、三费和捐 赠”,缩小计税依据;(3)防止企业说服税务人员,在工资标准调整上施加有利于 企业的影响;(4)加强对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利润转移的防范;(5)防止各 种优惠挂靠等。 (三)企业所得税避税分析 1.成本法避税。在固定资产方面,企业基本建设工程,技改工程,以及专项基 金工程的一切“工料费”通过挤入生产成本逃避所得税。在材料,在产品及产成品方 面,企业通过借出材料、委托加工、半成品存放厂外的办法,钻物资材料清理的漏洞, 建立帐外物资,逃避所得税或者通过重复计算增加成本费用,冲减利润。在工资及奖 金方面,通过医务人员、托儿所人员工资纳入生产费用,扩大扣除,将本应在税后开 支的项目当作扣除项目列入成本,冲减应税所得。 2.纳税人法避税。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些私营企业、可以摆脱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作为个 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加以节税,也可以在作为私营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业主分 得企业税后利润以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关键是整个过程的策划和总税负的比 较。 3.计税依据避税。在计税依据方面的避税,《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 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计税依据而言, 必须产生两种避税方法:一是减少收入总额法避税;二是扩大扣除法避税。减少收入 总额具体通过减少以下项目实现:(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 信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 他收入。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 4.利息扣除法避税。新的企业所得概在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为净收入。在 净收入基础上还可以作利息扣除。所谓利息扣除法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扩大利息扣除 的办法缩小净收入,从而缩小计税依据,从而缩小计税依据。由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 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企业可以通过非违法手段扩 大实际发生数;由于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扣除可参照同类银行金融机构扣除, 从而给避税带来机会。 5.工资总额扣除法避税。在净收入的基础上,除利息扣除外,还有工资总额的 扣除。纳税人支付给职工工资总额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工资标准;二是职工人数, 两者乘积为工资总额。由于职工人数企业有一定自主权;工资标准实际上也有“空子” 可钻,从而导致企业有可能扩大这两个因子,缩小计税依据,产生避税效果。 6.捐赠避税。由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准予扣除,由此产生两种避税可能:一是将不属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支出列为 公益救济从而达到扣除的目的;二是扣除数量实际发生数过大;超过3%的限额。 7.通过将不予扣除作为扣除避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下列项目列为不准扣除 项目:(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费用;(3)罚款和没收财物 损失;(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5)灾害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 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非救济性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所得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8.利用无限征税权力避税。我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因而对本国公 司或居民来说,具有无限企业征税权力。换句话说,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不论来自境内还境外都应就其全部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实际上纳税人可能利用国与 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尽可能将收入转移到有协定国,从而实际避税,这样做 对跨国公司尤其方便。 9.利用计税调整避税。新税法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 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这项规定产 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有些企业的财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偏大,有的偏小,调整后税 负增大,或者减轻。二是可通过影响税务人员间接影响应纳所得额的调整,达到避税 目的。 10.利用15%的优惠税率避税。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深圳、汕头、珠海、 厦门以及海南、上海的所得税税率实行优惠,优惠税率为15%,这样,非优惠地区 的企业可通过联营、信托、合资等办法去低税率地区,投资办厂,进行合法挂靠避税。 11.利用亏损抵补避税。为了使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新 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从其下一年度计的 所得中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抵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搞 假亏损享受抵补,使有利润的年度也可不交所得税,或者少交所得税。 12.利用境外所得抵免避税。为了鼓励内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避免 因双重征税导致企业税负过重,我国“新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 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款中抵免,但 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本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由此产生企业利用此 项规定串通境外扩大抵免数额的避税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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