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基础理论概论——避税客观原因分析(1)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一、国内避税客观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刺激因素。就避税而言,其内在动机可
以从纳税人尽可能减轻纳税负担的强烈欲望中得到根本性答案。就我国发生避税而言,
其客观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
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
通性诱发纳税人避税行为。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说明不使自己成为
该税的纳税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
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
产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要按其营业额的
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纳税。现在某企业从事某项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
是营业税是列举的征税项目和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
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
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变更,成为非纳税人;
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非法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
人,而实际上经营内容仍应交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
使企业无须交纳营业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定义而成为非纳税人。
其中第一种情况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种情况虽然在情理之中,但
由于手法非法属于“不容忍避税”,是反避税打击的目标。第三种情况有时属于“不
容忍避税”,在打击之列;有时是合法避税,只能默认。
(二)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
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
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少,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
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产品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
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
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又如我国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通过人为缩小成本,来缩小计税价格,从
而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三)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额的多少,一方面取决于课税对象金额,另一方面取决于税率,在课税对象金
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愈低税额愈少。税率正是征纳双方征纳数额的焦点,称为税制
构成要素的核心。税率与税额密切相关性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税制中不同
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
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如我国前产品税中,甲级卷烟税率60%,而丙
级卷烟税率为56%,通过将甲级卷烟改为丙级卷烟纳税就可以少纳税款。又比如我
国粮食酒税率50%,而薯类酒税率为40%。若纳税人成功地将粮食酒转为薯类酒,
而又不影响经营则能避开高税率,从而成功地避税。
(四)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
税率中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是指纳税人拥有的
课税对象总额按与之相应级别的税率计算税额。超额累进是不同级别数量的课税对象
分别按相应级别的税率计算税额,然后加以汇总。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相比,累进幅
度比较急速,特别是在累进级距的临界点左右。这种突变性诱发纳税人通过各种非法
或合法手段使课税金额停在临界点低税率一方。这样,一是诱发避税,二是不能鼓励
纳税人增加收入,见表3-1。
表3-1 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比较
应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全额累进税额 超额累进税额
0-1000 10% 100 100
1001-2000 20% 400 100×10%+(2000-1000)×20%=300
2001-5000 30% 1500 100×10%+(2000-1000)×20%+(5000-2000)
×30%=1200
5001-10000 50% 5000 100×10%+(2000-1000)×20%+(5000-2000)
×30%+(10000-5000)×50%=3700
由表中可见超额累进税率比全额累进税率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特别是在累进级距
的交界部分。全部累进税率存在税额的增加超过应税课税对象增加的不合理现象。如
上例5000元所得税按30%税率课征应纳税额为1500,而50001元的所
得额要按50%税率课征,其税额为2500.5元,即所得额增加1元,而税额却
要增加1000.5元。显然,这种突变性既诱发避税,又抑制积极性。
(五)起征点存在诱发避税
起征点是指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收额。低于起征点可免征。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
可能将自己课税对象金额报为起征点以下。如筵席税本意是通过征收筵席税抑制公款
吃喝的目的,增加税收收入。然而由于起征点是300元,导致299元无须交税,
这样纳税人通过合法途径来避税十分方便。如果筵席税规定凡公款吃喝一律征收10
%税,则难以避税,除非没有证据。又比如,对有些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
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时,可免于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但由于两项收入额各有不同的
起征点,所以不能简单地加以确定,而应通过换算来确定是否征税。如果一个同时有
销售收入额和服务收入额,其中一项达到起征点,则要对两项计算税额;如果两项都
在起征点以下,则要按比例换算成一项来衡量是否达到起征点。如果换成一项后达到
了起征点,则两项都要征税。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可能通过合法形式使某一项或两项
合并后的收入额在起征点以下,以便避税。为此对起征点应反复核实是征税中一大难
点。
(六)各种减免税是避税的温床
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植特殊的纳税人。然而,正是这些规定
诱发众多纳税人争相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如新产品可以
享受税收减免,不是新产品也可出具新产品证明或使其产品具有某种新产品特点来享
受这种优惠。某企业将女用高跟鞋的跟高到市场没有过的高度,借此证明是新产品。
税务局一旦承认是新产品则应给予此项优惠。又比如,伤残人的福利企业可享受税收
减免,某正常企业可挂福利企业招牌,雇用几个伤残人来看工厂的大门以享受此项优
惠。如此不胜枚举。
(七)五花八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诱发避税的土壤
税收优惠政策归根结底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使其在税收政策的扶持下得到更快更
好的发展,因此还要给其享受对象以严格的享受条件。而避税的本质在于通过达到形
式上的条件,合法享受内容上的优惠。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我国制订了一系列的税
收优惠政策。如支持和鼓励开发生产新产品,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对列入国家计划
试制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免增值税,有利于新产品试产和发展。这本是国家鼓励广
大企事业单位开发高水平、高效能新产品,燕促进其尽快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重要措施,
然而此项优惠措施却成了某些企业合法避税的途径。有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合法)
获取合法享受此项优惠的条件。更有甚者,通过非法手段非法享受此项优惠,给国家
税收造成了大量的流失。又比如,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
市场,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按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惯例,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了“出
口退税”政策。然而此项政策也导致了部分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享受出口退税,导致
国家税收的流失。甚至有些不法厂商伙同不法税务人员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导致国家财政蒙受重大损失。总之各种税收优惠只要一开口,就必然有漏洞可钻,特
别在执行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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