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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再投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优惠 分两种情况: 一是外商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 本; 二是将该利润作为资本投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再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第一种再投资发生在从该企业提取利润之前,第二 种则为提取后直接创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 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税 务机关申请退税。在外国投资者按税法规定申请退税时,外国投资者还应提供能够确 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 方法推算确定。 一、再投资避税法的原理 再投资避税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对再投资的有关规定,对再投资的方 式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目的的方法。所谓再投资是指投资者用其资本利得再次进行 投资的行为。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其在中国境内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中国的企业,我国 税法中制定了有关再投资税收优惠的政策。该政策的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 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 资举办其他同投资企业,其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 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对再投资兴建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 技术企业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税款。 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条件是: (1)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应属于原资本性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 利润,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从其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营业机构场所赚取的 利润。 (2)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应属于以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中 分得的利润(股息),若用分得的享受免税的利润进行的再投资则不能享受退税。 (3)该再投资应该是直接性投资,即外国投资者对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未曾提 取而直接用于该企业的再投资,或者是对分配的利润提取后直接转至新举办或扩建的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若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分得的利润先转入其在华设立的分 支机构账户,然后再用于进行再投资,则不属于直接性再投资。 (4)再投资应进行注册或增加原企业的注册资本。 (5)再投资举办或扩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投资之日起,其经营期应不少于5 年。 (6)对再投资兴建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应提供审核部门出 具的举办、扩建企业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由于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选择法也仅指外国投资 者再投资时所进行的选择。再投资选择法的采用应注意几个条件: (1)有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 (2)必须是直接性投资; (3)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4)经营期应不短于规定期限 二、再投资避税法的案例说明 [案例一百O八] 美国投资者汉姆斯在我国投资举办龙华百利金实业公司,该公司按3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汉姆斯从龙华百利金税后利润中分得利润(股息)为100万元, 并直接将之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再投资后经营期在5年以上,那么对该投资者用 于再投资的100万元利润已缴纳所得税款应予以退还。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款=100万元÷(1-30%-3%)×30%×100%      =44.776万元(其中3%为地方所得税率) 由此可见,无形之中又多退回税款45万元,相当于企业再创利润45万元。 三、再投资避税法的反避税突破点 在检查再投资退税时,要注意其再投资资金的来源及投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 合理确定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的所属年度,以查明有无不符合规定多退或少退税款的 情况。对于全额退税的情况,要求外国投资者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出 口产品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此时,外国投资者还应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 创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者直接投资创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 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和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的60%。对全额退税后再补缴的稽查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1)核对外商投资者提供的有关证明的有效性、合法性,确认是否属原应全额 退税,现在再补缴税款的情况。 (2)检查退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足额补税。再投资退税额应以分配税后利 润的企业所实际适用的税率,把分配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所得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 率)×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注意,若当初已免征地方所得税,则上式中地方所得税税率为零,也就是说,依 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来确定。 税法规定,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 退的税款。 四、再投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的案例解析 [案例一百O九] 深圳三都乐实业发展公司1991年设立并开始生产经营,经营期为20年,美 方哈嘉迪公司与中方君中乐公司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3。1991年深圳三都乐实 业发展公司获得500万元,美国哈嘉迪公司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厂,增加注册 资本。1993年该企业获利2800万元,美国哈嘉迪公司以分得的利润再加上自 己的投资1000万元又办一出口企业,该企业当年开始经营,经营期为10年,但 举办的企业于1995年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现确定199 1年、1993年、1995年三个年度对美国哈嘉迪公司按照再投资退税应进行税 务处理(地方所得税无减税规定,税率3%)。 [案例解析] (1)对于美国哈嘉迪公司将从中美合资经营企业深圳三都乐实业公司取得的利 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 于5年的,经申请并在税务机关已批准的情况下,可退还再投资资金已缴纳所得税的 4%税款。 (2)若美国哈嘉迪公司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创办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 或将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经济特区的基建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 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并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 企业所得税。 (3)对美国哈嘉迪公司的退税款应使用原来获得利润前所实际执行的税率。该 企业1991年实际执行税率为0%,无税款可退,1993年实际执行税率为15 %,应予以退税。 (4)税款的退还仅限于从美国哈嘉迪公司取得的已交纳过所得税的利润的再投 资额,不包括其他渠道的投资资金来源。因此,本案例中1993年美国哈嘉迪公司 另外加的1000万元资金无税款可退。 (5)若再投资新办或扩建的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在开始经营生产3年内或再投 资后3年内,未达到企业标准或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 退税款的60%。在本案例中,外商新举办的企业在1995年被发现未达到出口企 业标准,且此时新办企业开业仅2年左右,因此投资者须退回60%的退税款。 (6)以上规定仅指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所得税的征、退问题由地方政府规定、 执行。 本题应计算如下: 1991年,外商再投资的利润退税款为零。 1993年退税额=2800×2/3+2÷[1-(15%+3%)]×15 %×100%=204.88万元。 1995年外商应向税务机关缴回退税额=204.88×60% =122.93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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