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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一、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原理 由于我国的所得税法是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按15%、18%、27%和3 3%计征,这就使等量的所得额因企业的情况不同其负担的税额也不同。某些企业设 法以联营、租赁、承包等形式,改变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一般常见的方式有: (1)改变企业核算形式。主要由独立核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济实 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比较薄弱的环节,从中逃避税收。有部分下属承包单位,通过非 独立核算形式,只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管理费,并以利、费代替税金。如某图片社 年利润近百万元,但主管部门经营亏损,该社改为非独立核算后,不再缴所得税,搞 所谓“肉烂在锅里”,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2)频繁改变经营方式。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一年 数次倒换营业执照,从中谋取私利。如千方百计地挂靠某企业,使小集体变成大集体, 老企业变成新企业,换上新名字,挂上新牌子,钻免税的空子。 (3)改变经营地点或间歇经营。频繁变更经营地点,在税务机关管辖地段之间 的结合部,即所谓的“中英街”、“金三角”跳来跳去,钻税务管理之虚。一些纳税 人(主要是自然人)为逃避检查,利用税务稽查的规律性间歇经营,一遇检查就停业。 这种方式严格来说属于逃税,所冒风险较大,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当然,如果 只是为了少缴税而变更经营地点,利用不同地区税率的差异增加自己的所得,国家政 策是允许的。 (4)利用企业的组建、嫁接、兼并、合并进行避税。有些老企业将盈利较高的 车间新组建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福利分厂等),或嫁接成“三资”企业,利用 国家对新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避税。有的企业通过兼并,合并亏损 企业,减少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财产;有的企业将自己盈利大的产品让给其关联企业 经营,减少本厂利润,增加关联企业的企业留利。也有的采纳相反的手法,由独立核 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营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较松,进行随机应变式的 避税。也有的企业利用改组的机会,改变经营形式和名称,变换承包合同的方式避税。 二、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案例说明 一家盈利的大企业可以收买亏损的另一家企业,利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 大企业的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为我国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 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终不得超过5年。 [案例九十八] 深圳倚华电子公司1984年创办,10年内盈亏情况是:1984年到198 8年5个年度各亏损10万元;1989年盈利30万元;1990、1991年两 个年度各亏损10万元;1992、1993年两个年度各盈利10万元。按照税法 规定,该公司1984年至1986年3个年度的亏损30万元,可以1989年实 现盈利的30万元弥补;1987年、1988年两个年度共亏损20万元,分别从 1992年、1993年两个年度实现的盈利20万元中弥补;至于1990、19 91两个年度的亏损可分别延续至1995年、1996年弥补。 依照本规定,某企业往往形成长期年年没完没了的亏损弥补,换句话说可能长期 不缴所得税。一旦预计某年度可能盈利要缴税时,就可采取收买小型亏损企业的办法, 冲减盈利,以减少缴纳所得税,甚至不缴纳所得税。 [案例九十九] 利用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珠海健将文化体育公司是经营体育用品的合 资企业,始创于1985年,1986年~1987年度出现亏损,1988年开始 盈利,1988~1989年度共获利130多万元,1990年起开始执行减半征 收所得税。 为了逃避所得税,该企业1989年又经批准成立了珠海健力实业有限公司,除 经营中增加了加工改制外,其他的经营项目、中外方所占的股份均与珠海健将文化体 育公司的情况完全相同,同时从珠海健将文化体育公司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达100万 元,珠海健力实业有限公司1990年7月正式开业运营,7~12月份创产值达3 35.6万元,销售收入为178.6万元,获利润31.46万元,按规定享受免 税待遇,而同时原有的企业1~8月份虽有产值和销售收入,但无利润,9~12月 份停止生产,全年无利润,不征所得税。这就是企业利用优惠条款避税。 三、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反避税突破点 当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为了维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保护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 可以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延续5年后的未弥补的亏损,用税后的利润弥补(法 定盈余公积金也用于弥补亏损)。该项反避税的要点是,通过审阅“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账,检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以及以其利润进行弥补的情况。 如发现连续数年用税前利润弥补时,还应查明有无超期弥补的行为。通过复算,验证 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数额的正确性。检查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广大税务工作者对于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所进行的反避税,其最重要的突破点有 两个方面: 第一,税务工作者应查验合并、兼并、收购等行为的合法性,是否经过当地政府 部门的批准,合并、兼并、收购等行为对双方企业的作用是什么?明确合并、兼并、收 购后的经济活动对双方企业纳税有什么影响,这样,就基本上能判明是否有避税的动 机。 第二,税务工作者在对频繁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和核算形式的企业,应该重 点审查企业经营期间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核算形式是否遵循《会计具体准则》, 改变经营地点的理由是什么?工商部门是否已经批准等,就能够判断是否有避税的动机 与目的。 当然,企业避税的动机最终是通过安排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得以体现,因此,广 大税务工作者反避税的重心就落在查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经济常规,财务活动是 否符合会计核算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反避税的作用。 四、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的案例解析 [案例一百] 深圳华英电信公司系中美合作经营企业,属美国特斯维公司的子公司。税务人员 对其年终报表和会计师查账报告以及企业账簿进行审查,发现如下现象:从1995 年至1998年的3年中,其产品平均外销数量占销售总量的70%,平均外销收入 额占总销售收入额的55%,而外销利润仅占该厂总利润的21.57%。另外,该 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约定,外方投入的机器设备不提折旧,企业分红中外方所占的比 例也逐年减少。针对以上现象,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厂纳税情况进行详细反避税。 [案例解析] 税务人员发现如下问题: (1)据合作协议约定,该厂产品86%由外方负责出口销售,14%由该厂负 责销向国内市场; (2)合作协议约定,开始生产的第一年,外销产品的定价按实际成本加每件1 港元利润由外方付给该厂,平时外销产品只计成本,年终时董事会确定外销利润。实 际上,从1995年至1998年这三年间,该厂外销产品均按实际成本加每件 0.8港元利润计价(不论规格、品种)。 对以上两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该厂产品的外销表面是由外方负责;实际上是一 种母子公司间的转让定价行为,属于关联企业间交易;其产品定价方法也违反营业常 规。在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销售利润率高达15%以上,而合作协议中约定由外方 包销的利润率仅有5%左右,显然利润率过低。因此,税务机关确认该厂存在关联企 业间的转让定价行为,并于1999年4月同该厂领导及外方有关人员商讨调整事宜。 [处理意见] 应调整所得额=销售收入(销给关联公司部分)×销售给无关联公司的单价/件 /销售给关联公司的单价/件-销售收入 A产品应调整所得额: 152184326.50×16.20/14.34×100%-15218 4326.50=19739389.62元 扣除30%的折扣,实际调整所得额:13817572.73元 B产品应调整所得额: 1343654.40×15.20/14.10×100%-1343654. 40=1048257.42元 扣除30%的折扣,实际调整所得额:733780.20元 总调整所得额为:14551352.93元 该中外合作企业适用15%的税率,则应补征税款2182702.94元。 [案例一百O一] 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是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深圳美奇洁公司 创立之初为亏损公司,作为分公司,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扣美国康洁 特化妆品集团公司的所得额。经过几年发展,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开始盈利,同时 我国的所得税率要低于其总公司所在国的税率,因此,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又 将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升格为其子公司,即独立的法人。因为这样一来,深圳美奇 洁化妆品公司的所得额就不包含在美国康洁特化妆品集团公司的收益中,深圳美奇洁 化妆品公司在我国的税后利润可以转移到其他避税地储存起来,减少了纳税义务。深 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在作了上述变动后,却仍以总分机构的形式,总公司费用50万 元,摊入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的管理费用,减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的变更记录,认为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美国康洁特化 妆品集团公司既然已为母、子公司而非总分公司的关系,则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 之间不得摊销管理费用,深圳美奇洁化妆品公司承担其母公司的管理费用是违反所得 税法的,因此税务机构责令其交纳所得税及地方附加16.5万元(50×33%), 并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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