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出口退税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2)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三、出口退税避税法的反避税突破点 对出口企业退税申请的检查,往往是围绕退税凭证进行的检查,其检查重点主要 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报表的规范性检查。即检查申报表是否按规定填写有关申报内容,是否 加盖企业公章,有无企业财务用章和业务专用章代替企业公章的现象。 (2)出口退税企业的检查。即检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是否具备退 (免)税的资格。 (3)出口货物的检查。即根据企业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名称,检查企业的“出 口货物报关单”、“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以及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和规模,检查出 口企业申请退(免)税的货物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有属于不予退税的货物和不 符合特准退税条件的货物也混入其他应退(免)税货物中办理了出口退(免)税、生 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有非自产货物也申报退(免)税的。还要检查出口企业申报退 税所适用的退税率,检查其是否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中申报退税。 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是否有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及其他免税 产品,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在财务上未作销售处理展品、样品、邮品、个人携 带出口的货物等也申报了退税。 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还要检查是否是自产货物。 (4)加强对原高税率、高价值货物的退税检查。在检查中,应首先查明申明表 中有无将原高税率和贵重货物采取变化名称的方法混入一般货物中申报纳税。对于企 业申报的原高税率和高价值货物应严格按规定执行,查明企业是否属原高税率或高价 值货物的指定经营企业。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越权经营的原高税率和高价值货物申报 纳税的,应及时扣回其所退税款。 (5)加强对特准退(免)税货物和不予退(免)税货物的检查。 (6)对报关单编号、计量单位、出口销售数量的检查。这项检查主要是将出口 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出口销售发票的有关内容相核对,如发现有不一 致的情况,应查明原因,例如发现申报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小于报关单上注明的销 售数量、销售金额的,应在备注栏上注明并注意与以后申报同类货物退税的核对;如 果发现申报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等大于报关单上的内容,应以报关单为准。 对于实行“免、抵、退”方法的生产企业,还要检查其申报的内、外销收入是否 真实,有无通过人为减少当季的内销收入、增加当季的外销收入的方法使得外销收入 达到当季总收入的50%以上,从而达到退税的目的。 (7)对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金额的检查。生产企业以出口货物离岸价和海 关确定的商品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以及全部进项税额为依据计算退税额,在检查时应注 意计算的准确性。对实行“免、抵、退”方法的企业,有上期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 转本期抵扣的,还要检查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否剔除上期已退税款后转到本期抵扣。 (8)对出口企业的其他申报表的检查。例如对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来料加工 免税证明、退送退运已税证明等的检查,应与有关贸易方式及企业的账表结合起来审 查。 目前,全国各地海关统一采用电脑联网,在查证各种进出口海关单据方面,十分 快捷和方便,因此,广大税务工作者在对当地要求退税的企业,首先要进行海关通关 的有关进出口凭证的查验工作,通过互联网络,就能判别真伪,其次是对退税企业已 经完税的凭证进行核实,判断已经交纳的税种和税款,明确该退的范围,这样就能有 效地进行反避税。 由于海关近几年来对于利用出口退税进行避税的方式研究较深,因而逐步改革了 海关有关进出口的制度和手段,使得企业利用出口退税进行避税的可能性越来越少, 这也使避税进一步促进了税务制度和海关制度的更加完善,更加健全。 四、出口退税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的案例解析 [案例九十六] 珠海世峰纺织品进出口公司1996年申报退税出口的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但 该公司从未到退税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针对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对 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1996年度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面料100万 美元,转售给一服务厂进行加工,作价1000万人民币,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转售的面料未申报纳税,也未到退税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该公司从 服装厂购回复出口的服装,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购进金额1300万元, 税额221万元,已申报并退税117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现行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 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 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 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与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 在应退税额中进行抵扣。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在转售进门料件时未向主管出口退 税的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转售料件部分的税款,既未在应退税 额中扣除,也未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造成该公司多退税款。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款=1300×9% -1000×9%=27万元 多退税额=实际已退税额-应退税额=1300×9%-27=90万元 [处理意见] (1)从该公司申报的未退税款中抵扣多退税款,不足部分限期由该公司补缴入 库; (2)对多退税部分,按税款所属期间计算加收滞纳金; (3)要求该公司今后进料加工转售时,必须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 续。 [案例九十七] 南辉服装厂于1997年5月销售一批服装给深圳舟红外贸进出口公司,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服装数量为10万件,金额共500万元。由于 该厂为新成立的企业,供货数量如此之大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经税务人员实地检 查,该厂的生产设备还未到,这批货物为非自产货物。该厂有关人员称,由于设备不 能按时生产,供货合同已签,只能到广东采购服装,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联),共计6份,合计进货金额480万元,税额81.6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不得开具“专用缴款书”,对骗税案多 发地区购进的纺织品、电子产品等出口货物需发函调查核实。征税机关按规定未予开 具“专用缴款书”,并发函至供货方的征税机关进行函证,供货方的征税机关回函核 实所查证的6份专用发票属“大头小尾”行为,可以认定该批货物的交易是骗税行为。 [处理意见] 该案件的性质是通过“大头小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成立生产企业为名, 通过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此案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未发生,但 “大头小尾”的发票已经开具,应移交检查机关进行查处。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