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配置下岗员工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有没有办法,既能使下岗员工再就业,又
能为原企业带来好处?下面的例子可提供一种不错的思路。
湖北某饭店根据企业组织理论与设计的基本原理,通过部门职能综合改革,使原
来的塔尖式管理模式趋于扁平化,克服了由于机构分设过细而带来的办事程序复杂、
效率低下的弊端。然而,此举也将使该饭店的50多位员工下岗。
如何安置这部分下岗员工?一位中层干部的建议引起了决策层的注意。
他在建议书中写道:就这批下岗员工而言,大多是人到中年的女同志,在她们中
间有从事客房服务工作多年的优秀服务员,也有在洗衣班练就了拆、洗、烫绝活的洗
衣工,如果能发挥她们的一技之长,将她们组织起来,兴办一个以这些下岗员工为主
体的社区居民家政、拆洗服务连锁店来从事家庭保洁、拆洗、病人看护等服务,就有
可能探索出一条”小企业解决大就业“的新路来。
饭店组织有关人员对此建议进行了讨论,得出的结论是:可行。理由如下:
一是据我国有关部门的预测,社区居民服务业将成为21世纪的朝阳性行业。
二是由星级饭店的下岗人员来从事社区家政服务,就更能体现出该行业向专业化、
职业化、规范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三是该建议所列举的几项社区居民服务,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此建议,有关人员提出了两套具体方案供决策者选择。
方案一:组建一家社区居民服务性的家政、拆洗服务公司,所需员工全部从这批
下岗员工中产生。
方案二:以该饭店的干洗店为基础,以下岗员工为主体,以“老”带“新”,将
干洗店整合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社区居民家政、拆洗服务连锁店,
即以干洗店为中心店,由若干个以下岗员工为主经营的分店构成。
饭店的决策者经过比较,认为方案二优于方案一,因为方案二能较好的利用原有
的社区地理位置、门面、干洗设备和社区客源,也节省了一笔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
投入。通过以”老”带”新”的企业整合,不仅扩大了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范围,而且
既使”新”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也使”老”企业沾了光。
这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等取得的营
业收入,个人自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
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同免征。湖北省根据国税发[1999]43号文
件所赋予的权限结合本省实际,将拆洗服务等增列为免税服务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该饭店组建的社区连锁店,既解决了”人往何处去”的问题,又
尽可能多的享受了税收优惠。
下面我们就来加以具体分析:
2000年,该饭店所属的干洗店有正式员工20人,全年的营业额为400万元,那么,
该干洗店应申报缴纳的流转税税收如下:营业税20万元(400万元×5%);城市维护建
设税1.4万元(20万元×7%);教育费附加0.6万元(20万元×3%),共计22万元。
根据方案二的思路,通过以”老”带”新”进行企业重新整合,该连锁店共需员
工60人。其中:原干洗店正式员工20人(现为中心店),安置本饭店下岗员工40人。预
计全年共计实现营业收入700万元,其中原干洗店(中心店)实现营业收入400万元,其
他社区居民分店实现收入300万元。由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下岗员工占社区连锁店
的总人数的比例为66.67%,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利益有
多少呢?
营业税:700万元×5%=3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35万元×7%=2.45万元
教育费附加:35万元×3%=1.05万元
可以获得的免税额共计38.5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如果不是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进行企业的重新整
合,很显然,原干洗店的22万元税款将无法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一是下岗员工,下岗员工的范围包括在实行
劳动合同制之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下岗后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人员;也包括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工作人员;所谓社
区是指城市街道、居委会管辖的居民居住区,不含乡镇和农村。而社区居民服务业是
指为辖区居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服务(不包括为单位提供的服务)。
作为社区居民服务型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注意的是:要求下岗员工及时到当地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下岗证明,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而且要明确从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的第二年开始,县级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就要对其免
税主体(下岗员工)及范围(免税项目)逐年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免税1年至2
年。还需注意,国税发[1999]43号文件的有效期为20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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