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信托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信托是指一个人(信托人)把资产或权利
转移给另一个人或公司或法人实体,让受托人成为财产的独立所有者,并负责用受托
人的名义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受益人。这个受益人可以是信托人的名义管理
和使用指定的第三者。
通过这种方法将企业所拥有机器、设备、厂房、有价证券等统统虚设在特区,或
开发区等税收优惠地,然后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或税收优惠
地的信托公司名下,从而使特区或税收优惠地境外利润所得可以通过向特区转移而减
少纳税。此法的运作结果与虚设常设机构类似,在此不再举例评述。
实际上,这种虚设机构避税的方法是在国际避税中利用国际避税地的有效手段,
而此法在国内避税中,利用国内低税区,如特区、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进行避税,可
以说是国内纳税人从国际避税中得到启示并吸取这一有益作法而采取的有效避税手段。
一、信托避税法的原理
信托是指一个人(信托人)把资产或权利(信托财产)移交给另一个人或公司或
法人实体(受托人)成为财产的独立所有者,并负责用受托人自己的名义管理和使用
这笔财产,以利于受益人。这个受益人可以是信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也可以是信托
人本人。
跨国纳税人通过信托财产,可以既不用真正迁出高税国,又不用虚假迁出高税国,
而是仍然留在高税国,只是信托别人在某个国际避税地管理其所得和资产,以创造机
会,逃避所得税、遗产税或赠予税等。一个高税国的跨国自然人,可以在某个免征所
得税和遗产税的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个人持股公司是批发消极投
资收入占总收入65%以上,股份的50%以上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持有。由于这种
公司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很容易被这个跨国自然人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
替,而实际上却是他一个人所控制的公司。然后,这个跨国自然人就可把在高税国的
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并逐步将在高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地。他
本人可以是这笔信托财产的一个受益人。他死后,这笔财产也可以按事先确定的办法,
分配给他指定的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所得税和遗产税。除了运
用设立信托财产这种方式,还可以不迁出高税国而运用订立各种其他形式的信托合同
来逃避税收。例如,跨国纳税人可通过合同与银行建立起类似信托的关系。银行作为
受托人,可以代信托人收取利息。如果银行所在国是个国际避税地,而且它和利息支
付国还有减征预提所得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但是跨纳税人所在国和利息支付国之间却
没有这种税收协定,那么,跨国纳税人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托关系来
逃避一部分税收。像这种利用各种信托形式来逃避税收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
存在的。因为要建立子公司作为逃避税收的公司,往往有许多管理上的不便,而且费
用太大,还不一定有效。所以,不如利用一个在国际避税地或其他有减免预提所得税
税收协定国家的银行,来承担逃避税收的任务为好。
建立信托财产不但可以被利用从事消极的逃避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活动,也可以被
利用来掩盖股东在公司的投机,从事积极投资的逃避税收活动。例如,高税国的跨国
纳税人,可以在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银行或信托公司和一个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
进行投资活动,然后通过持股公司信托人那个银行或信托公司来逃避税收。这时,持
股公司的股权合法地归银行或信托公司所有,并由银行或信托公司管理持股公司。但
是,这些公司财务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信托人兼受益人的高税国跨国纳税人。这就
是一种典型的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的方法。
二、信托避税法的案例说明
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拥有
机器设备房产,却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义下,
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案例八十二]
江西南昌东湖区一集体企业1995年将整个企业财产金额虚设为珠海市金保信
托公司的财产,1996年该企业提利润收入1340万元,按当时集体企业所得税
税率计算该企业应纳税497.3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
税额为78.21万元,躲开了420万元的税额。
[案例八十三]
企业集团明帆公司在深圳登记注册,因此享受深圳各项有关优惠政策。根据有关
规定,该公司在其盈利后的前两年免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然而该公司
自成立之日起,深圳公司总部就成了一个虚设机构,除了几人留守外,其经营活动都
在区外进行。因此消除了大量收入,也躲避了大量税收。因明帆公司获得的利润在头
两年可以免税,而在区外按规定要缴33%所得税,后3年仅纳7.5%的所得税
(因深圳所得税税率为15%)。明帆公司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则5年盈
利期间实际交纳税款为:
20×3×7.5%=4.5(万元)
实际税负:7.5%×3÷5×100%=4.5%
比该公司设在区外少纳税款:
20×5×33%-4.5=28.5(万元)
减少税负:
(33%-4.5%)÷33%=86.36%
很明显,将经济特区作为企业的登记注册地有非常大的税收好处。
三、信托避税法的反避税突破点
税务工作者在对信托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其突破点是受托一方的“信托投资公
司”是否具备经营能力,是否真正地从事了委托方所委托的经营事项,只有抓住这个
突破点,才能有效地进行信托避税法的反避税。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信托投资公司都
是虚设的,只要仔细调查,就很容易发现它们的漏洞,弄清受托与委托者之间的经济
关系,同时必须关注两者的税率是否相同,如果两者税率相同,避税可能性小;如果
两者适用税率不同,且差异较大时,避税可能性就很大。
[案例八十二]中,只要税务工作者去查明珠海金保信托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实地考查其经济活动业务,就会发现其属于虚设信托投资公司,从而查明受托方与委
托方的关系,再查实南昌主体企业利用信托避税的事实,进而作出合法的处理意见。
四、信托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的案例解析
[案例八十四]
税务人员1996年12月审查斯维亚机械公司“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明
细账时发现,该公司1月5日72#凭证汇出汇款100万元,至今尚未报销。经核
对斯维亚机械公司的业务往来,发现很少与汇款所在地有业务往来。
[案例解析]
税务人员怀疑其中有挪用资金行为。首先要求斯维亚机械公司提供外埠存款账户
资料。在申请书上申请的理由为“为采购商品需要,在×地开设临时采购户”。在要
求提供采购户对账单时,斯维亚机械公司以尚未收到为名拒绝提供。查账人员调阅7
2#凭证,其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其所附信汇凭证注明开户行:中国工商行得东支行第二办事处,收款单位为:斯
维亚机械公司采购部。
税务人员分析认为,巨额汇款必定是用于投资,决定前往第二办事处取证。经与
第二办事处取得联系,核对对账单,发现其存款余额为150万元,收款单位和付款
单位均为深银证券公司,其中有一笔提现10万元。
税务人员反复核对证实,第二办事处为了吸收存款,同意斯维亚机械公司设立账
户,并以外埠采购户为名,实际上允许斯维亚机械公司自由存取存款,违反结算纪律。
斯维亚机械公司的外埠存款实际上是为便于买卖有价证券而开设的。通过证券交易赚
取收益,并不反映投资收益,以此交易收入作为公司“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查账人
员取证之后,向斯维亚机械公司指出上述问题,斯维亚机械公司供认不讳。
斯维亚机械公司公司在深圳进行投资,没有经董事会批准,不应作为投出资金;
在深圳开设的外埠存款账户属于套取银行信用,应撤销;对于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
如实在账面反映,根据上述要求,应作发下调账处理。
借:现金 100,000
银行存款 1,50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0
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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