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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筹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1)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筹资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 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对任何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 活动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任何有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达到,与经营相 关的赢利和税收也就缴不上去。然而,怎样筹资?怎样才能使筹资达到最大效益?这个 问题的回答就不那么简单了。一般来说,筹资方法有: (1)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 (2)金融机构贷款; (3)自我积累法; (4)社会集资和企业间拆借; (5)企业内部集资。 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基本上都可满足企业从事经营生产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从纳税 角度看,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都有很大的差异。同时,对某些筹资形式的利 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的好处。 通常的情况是:自我积累筹资方法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 受的税收负担,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 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承受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 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筹资的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 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所承担的税负也相应地大和小。从避税角度看,企业内部集 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向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 是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 有助于实现“削山头”。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是企业仍可利用与机构的特殊联系实 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的避税。自我积累法由于资金的占有者合二为一,税收难以分摊 和抵消。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来看,自然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 且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贷款则不同,它不需 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 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是用财政的 钱还贷款。因此,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地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 一、筹资避税法的原理 筹资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最轻的方法。对 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资金,任何一 项经营活动都无法进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更无从谈起。然而怎样筹资,怎样 才能使筹资达到效益最大,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里先讨论企业筹资的方式。 (1)企业自我积累,即通过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大,增加盈利,增强积 累,扩大、增加投资。这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突出弱点。从企业未来的改革方向看, 企业要真正有生命力,必须依靠企业自身来提高经济效益,这应该成为筹资的主要渠 道,基本上是通过税后利润形成。企业税后留利是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价值的一部分, 这部分数额大小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国家有关规定,另一面是企业经营水 平。国家的规定是确定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具体准则,企业不能置国家 利益于不顾。从长远来看,企业的真正活力就在于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长期 靠大量贷款度日,负债经营,甚至还发生亏损,时时存在倒闭的危险,会使筹资更加 困难。 (2)银行贷款,即向银行申请贷款,用贷款作为投资奖金。实行独立核算的有 还款能力的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要的资金,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基 建计划,给予贷款。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年、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 (3)企业之间或者有关系的经济组织之间的拆借,即企业之间、经济组织之间 凭借良好的信誉进行相互融资。它也包括企业间在众多的业务往来中形成在结算上临 时占用对方的资金,结算中形成的资金虽不是企业筹资的主要形式,但有时对企业来 说,这种筹资方式往往有“意外”的好处。 (4)在社会上或在本企业及经济组织内部集资,如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 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基本上都可以满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要。然而, 从纳税的角度来说,这些筹资方法产生的税收后果却有很大的差异。 从税收角度考察,发行债券特别是发行股票,可以使企业税收负担最轻。这是因 为,当企业发行股票后,企业的股东是很多的,它涉及许多公司和个人,这样有利于 企业利润的平均分摊,以负利润的过分集中而带来相应的较高税率。 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筹资方式只涉及企业与银行两个部门。如果企业与银行是有关 联的,尚可减轻税收负担,但事实上大多数企业是与银行无关联的,也就是说不能通 过利润平均分摊,所以,这样的筹资方式在税负上比发行股票筹资的方式要差,但要 好于企业自身积累方式。 企业自身积累这种筹资方式,是企业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以企业来说,是 企业实力的表现,但从税负上看却不尽如人意,因为这一筹资方式只涉及企业自身, 由这笔投资所带来的利润,没有任何办法去加以平均,故企业只能承受这笔利润所带 来的相应的税收负担,在上面所介绍的四种筹资方式中,它所带来的税收负担是最重 的。 企业之间相互拆借以及结算中形成的资金,从税负看,要次于发行股票方式,但 要好于其它两种。这是因为采用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及结算中形成这种筹资方式的企 业,一般相互间是有一定关联的,这时,双方必然要从各自利益角度出发,来分摊投 资而带来的利润,使税负达到最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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